被害人承诺的效力_被害人承诺的类型及其成立条件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20:30:24 人阅读
导读:“比武擂台,生死约定”,这些武侠小说的情节,似乎要在现实中“上演”。打败太极拳师雷雷之后,现代格斗教练徐晓冬对传统武术的挑战还在继续。5月1日,他发微博称,接受...

“比武擂台,生死约定”,这些武侠小说的情节,似乎要在现实中“上演”。

打败太极拳师雷雷之后,现代格斗教练徐晓冬对传统武术的挑战还在继续。5月1日,他发微博称,接受所有武林掌门人的挑战,“不带任何护具,无限制规则,可以踢裆、插眼……” “比武擂台,生死约定”,这些武侠小说的情节,似乎要在现实中“上演”。打败太极拳师雷雷之后,现代格斗教练徐晓冬对传统武术的挑战还在继续。5月1日,他发微博称,接受所有武林掌门人的挑战,“不带任何护具,无限制规则,可以踢裆、插眼……” 比武之前,双方签订的“生死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刑法学博士付其运告诉澎湃新闻,任何协议、约定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那种死伤由命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原则,损害了公共秩序和良善风俗,当然是无效的。” 付其运介绍,类似“死伤由命”的约定,法律上称之为“被害人承诺”,国外一些国家由此可以认定减免行为人的刑责,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对于轻伤以下的损害,可以产生一定影响;但对于重伤以及重伤以上的损害,被害人承诺不能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付其运认为,各种比武、挑战,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在正规的赛事和规则之下进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从小是一名武侠迷,他对近日武林江湖的“约战”颇为关注。张新年认为,“比武”过程中发生的人体伤害,主要由意外事件和伤害行为两种情况引发。“如果发生了意外事件,造成了人员伤亡,只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即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一般也不能免责。”张新年认为,在这类意外伤害事件中,就算不能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也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格斗赛事中发生伤害事件,行为人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免责?张新年认为,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比赛活动的正规性,即经过相关部门或体育组织批准;行为人有运动员的身份;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以比赛为目的,不能有任何报复、泄愤行为;行为人遵守比赛规则,没有违反规则造成伤害。对于近日江湖上各种“约战”,张新年认为是一种“搏眼球的闹剧”。“这种私下的比武跟打架没多大区别,打伤了,那是故意伤害;打死了,就算不是故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

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张三对李四承诺把王五的车毁损,若李四将王五的车毁损则构成犯罪。

2、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构成犯罪。①财产可以承诺放弃,如甲承诺让乙将自己的一匹马杀死,乙便杀死该马,乙无罪;②名誉可以承诺放弃,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的行为无罪;③人身自由可以承诺放弃,如甲让乙把自己锁在房间一天,乙便按照甲的意志将甲锁了一天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④身体健康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放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对轻微伤害范围内可以放弃,超过轻微伤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张三承诺让李四打自己两耳光,李四便打了张三两个耳光,李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张三承诺让李四将自己的鼻子割掉,李四果真割掉了张三的鼻子,那么李四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⑤生命权不可以承诺放弃,如安乐死,仍应当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如即使征得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也不能借口其自愿而免责。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基于强制、威压作出的承诺,戏言时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如张三胁迫李四承诺放弃财物,李四没办法无奈放弃,张三仍构成犯罪。又如张三冒充李四的丈夫趁李四意识不清醒时夜晚发生两性关系,李四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便同意,张三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仅是有关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如张三为了让李四提拔丈夫王五,便和王五发生性关系,但是发生性关系以后王五并没有得到提拔,李四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如变更承诺,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如张三强奸了妇女李四,但事后李四喜欢上张三,对张三的强奸行为不能免责。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为准,被害人多次承诺的以最后一次承诺为准。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如甲仅承诺让乙打一耳光,乙却将甲打成脑震荡,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有些虽经受害人承诺构成犯罪,但触犯其他犯罪仍应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张三同意李四烧毁自家的房子,乙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危及到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的则构成放火罪。

你忽视了被害人承诺的另一个问题,动机错误虽不影响承诺的效力,但承诺的内容与承诺的效力息息相关:第一,根据刑法理论通说观点,被害人对重伤的承诺是无效的,而对轻伤的承诺是有效的。第二,在器官捐献、竞技体育、医疗手术中的承诺是有效的。你的第一个例子,因为是轻伤的承诺,所以是有效的,而第二个例子,眼角膜是重伤,如果不构成器官捐献的话其承诺是无效的。诚如案例中所言,甲将乙的角膜改作他用,并不属于器官捐献,所以这种导致重伤的承诺是无效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希望对你有帮助。

对于被害人承诺很多人都不了解,在法律上对于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就是比较重要的内容,这点需要大家进行相关的了解,才能知道具体是怎么进行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点来做介绍,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刑法只是明文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人,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那么就出现三个结论:


1、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罪,而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无罪。



2、既然刑法只是特别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人,而没有特别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就表明对基于承诺的伤害一概按普通伤害罪处理。


3、在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什么是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更多的内容中来进行了解,才能对被害人承诺有深入的了解。对于其中的含义以及在法律上的效力,这些都是比较重要的内容,大家要根据上面的内容进行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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