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_如何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5:09:11 人阅读
导读:先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理说应计入价外费用计入成本中。但是价外费用,是指...

先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按理说应计入价外费用计入成本中。但是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即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满足第(一)个条件又因为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所以免税。

是的,而且每个地区的缴纳标准也是有差异的。 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缴纳标准如下: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电梯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

物业维修基金是指购房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之用的专门款项。既然是专门款项,那么使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而且是不能随意挪用的,另外物权法出台后,物业维修基金被改为专项维修资金 。

所谓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所谓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仅供参考,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更多房产科普请戳我~)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关于“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以下简称非住宅)的业主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9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交接协议的住宅区内的非住宅业主,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

二、非住宅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如下:

(一)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

(二)住宅区内的独幢非住宅,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业主的,按购房款2%的比例交纳;只有一个业主的,按购房款1%的比例交纳。

(三)非交易形式取得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其单位建筑面积的交纳标准为上一年度商品房平均价格的2%。商品房平均价格以市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价格为准。同一个住宅区执行同一年度标准,即区域内首户交纳之日的年度标准,其他接收单位按此标准执行。

接收单位应交维修资金金额=商品房平均价格*2%*接收建筑面积

顶楼漏水,顶楼属于公共面积,物业维修基金,就是用来维修公共部分的。不需要物业出钱,应该愿意去维修,不行就向房产局去反应。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商品住宅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一、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2007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适用于承重墙、屋顶、楼梯间以及电梯等等。然而,《办法》规定,若要支出维修基金,需遵循"双2/3特别多数原则",即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扩展资料: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来说,只要小区将2/3业主通过的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方案上报到我们这里,我们都会通过的。最终被卡主要因为这条2/3业主通过的规定。某小区的物管处表示,小区交付已经18年了,但是维修基金仅使用过4次。长庆街道新华坊社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是老小区,房屋经常出现小破损,如屋顶漏水、公共管道破损等,而在2013年~2014年期间,维修基金仅动用不到5次,费用大都用在屋顶、公共管道补修方面,且每次金额较小,在几千元上下。

住宅维修基金怎么算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住宅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以杭州为例,随着商住楼的新起,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已经不合时宜,目前已改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有称维修基金),按《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有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则指出,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缴纳。

该管理办法没有明确指出商住楼不需要缴纳维修资金,杭州在具体的执行实施中,商住楼是同样需要缴纳的,商住楼一般收取72元/平方,各下辖区略有差距,富阳区72元/平方、萧山60元/平方。

但浙江省外,许多省市仍然保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叫法,如北京、苏州等,这就使得商住楼成了灰色地带,无法可依,让业主无非接受缴纳这笔费用。但随着越来越多的类似问题出现,各地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只是时间问题,毕竟商住楼和住宅一样,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在过了保修期后,同样需要维修、改造。

附上杭州维修资金标准、流程和某些商住楼的申请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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