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骗取贷款罪_骗取房产证抵押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1:49:59 人阅读
导读:虚构购房合同办理公积金贷款不一定构成骗取贷款罪,符合下列四种情形的骗取贷款行为才会被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定罪:一、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

  虚构购房合同办理公积金贷款不一定构成骗取贷款罪,符合下列四种情形的骗取贷款行为才会被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定罪:一、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是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上述“四种情形”中有一种的,应予立案追诉,否则不会立案,但银行可能会要求提前还本金和利息,终止贷款业务,并列入个人信誉不良记录。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用假合同骗取贷款,构成何罪。

这要看公司利用假合同骗取巨额贷款时,主观目的是什么。

对于主观目的的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犯罪。

一、不存在其他主观目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可能无罪的情况,不是说只要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就一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若公司虽然利用虚假的供货合同骗取贷款,但同时提交了足额的抵押担保,则一般不能认定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也就不能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若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可能无罪的情况,因为贷款诈骗罪最主要的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主观层面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不是说所有的不能归还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这是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的区别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欺骗手段的同时,看行为人在获取贷款后的行为。若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有挥霍、抽逃资金、携款潜逃等行为,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若具备转贷牟利的目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可能无罪的情况,同样,高利转贷罪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而转贷牟利,可以说也是一种变更贷款用途的行为。

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如果在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后将贷款转贷他人的,只是单纯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四、关于如何处罚

骗取贷款罪:分别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转贷罪:分别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贷款诈骗罪:分别为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我认为如果手续和资料合法,不存在骗取贷款罪。就是有,也是银行的原因,不能怪借贷方。

笔者之前写过一篇文章《检察院认定:骗取贷款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构成贷款诈骗罪》,里面将变更贷款用途为何可以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分情况已经分析清楚。

这里要搞清楚一点,变更后的贷款用途,应与原贷款用途相似或同类,即可以都是生产经营,此时变更贷款用途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可以从行为人虽然有欺骗行为,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讨论。

然而,从这方面去讨论就会出现另一个法律风险,那就是本题中的风险,也就是变更贷款用途,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有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这主要是因为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即在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构成轻罪,即骗取贷款罪。

这里需要讨论两个问题。

一是,变更贷款用途,一定就是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行为吗?这需要看,贷款用途是否是决定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因素,若贷款用途并不能影响银行发放贷款,则变更贷款用途,并不能构成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行为。

二是,若贷款用途确实足以影响银行发放贷款这一结果,那么变更贷款用途则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但要构成骗取贷款罪还需满足其他条件。

根据骗取贷款罪的条文表述,可以看出,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满足多种条件,其中包括:欺骗行为、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直接具有因果关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由此,变更贷款用途,即使可以认定属于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行为,并因此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获取贷款,但还要看,该行为是否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若行为人变更贷款用途,使贷款无法归还,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当然了,这里的重大损失需要实际损失,也就是说若行为人提供了担保、抵押,这依然不算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