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以后取保候审期间又逃跑_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能否构成自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6:08:14 人阅读
导读: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只要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前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但相反的观点认为,取保候审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应视为逃避刑事强制措施,其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而不能视为自首。 笔者认为,从刑事诉讼法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和维护司法秩序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构成自首,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我国,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有二: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之后逃跑,其后虽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因已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故其行为不能构成一般自首。特殊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特殊之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即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二是供述罪行的特殊性,即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并非一律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并且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经被掌握的罪行属于同一种类,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如果其供述的是司法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犯罪事实,则其行为不成立特殊自首,而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如果其供述的是与司法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犯罪事实无关的其他犯罪事实,则可以成立特殊自首。(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法院)

逃犯,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已经作出刑事拘留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未到案的情况下,被列为网上逃犯的人员。(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人员)

对于逃犯,是劝其投案自首,还是进行抓捕(如果人民检察院还没有批准逮捕, 是不叫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是要看实际情况的。

1、 对于杀人、抢劫、绑架、放火、投毒、强奸等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负面影响恶劣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安机关掌握了这类嫌疑人的下落,一般是会组织力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的。

原因:一般来说,这类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没有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那么就是有很重的逃避打击的心理,过后再劝其投案自首,成功率是极低的,反而会打草惊蛇让其再次逃跑。而且犯下重案的犯罪嫌疑人,他们都知道自己有什么样的后果,所以大多数都有破罐破摔的心理,很可能会再次作案,社会危害性比较大。

对于这类逃犯,无论是出于社会影响的考虑,还是出于案件办理的角度考虑,公安机关在知道晓犯罪嫌疑人下落的情况下,一般都会组织力量进行抓捕的。

2、 对于诈骗、故意伤害(情节较轻)、盗窃、经济类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在知晓犯罪嫌疑人下落的情况下,大多数会以劝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因:一方面,中国大陆的警力是少之又少的,基本上一个人干几个人的活。如果能够通过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不战而屈人之兵,那何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来抓捕呢,把有限的资源投入无限的革命工作中不是更好么。另一方面上述类型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判刑都不会很重(情节严重的除外),如果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是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如果案件简单明了,情节较轻的话,有的是可以取保候审的,所以规劝这类犯罪嫌疑来自首,成功率是相对较高的。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自动投案的,不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自首的情况主要是二种: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该逃跑行为不构成新的犯罪,之后自动投案的,不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不属于此情况下的自首。  根据上述第二种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才构成自首。而在本案中,既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说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其原有的犯罪事实,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主动归案的,但没有交待新的犯罪事实的,依法不构成自首。  如果是交待了新的犯罪事实的,那也只是针对新的犯罪事实而言构成自首,对原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仍不构成自首。  《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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