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追究见死不救罪_见死不救有错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5:50:31 人阅读
导读:一般情况下,一人遇到危难,路人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不会算为违,但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如果遇到危急情况,如果见死不救则属于违法行为,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

一般情况下,一人遇到危难,路人见死不救属于道德问题,不会算为违,但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如果遇到危急情况,如果见死不救则属于违法行为,有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受到刑法追究。

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公共安全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如在附近执勤的警察。

2、对出事区域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例如公园的值班人员。

3、对落水者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例如学校老师,单位带队人员。

等等。

谢邀。

“见死不救”似乎确实是一个从道德上应该谴责的行为。但我个人认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简单粗暴。毕竟,一个人首先顾及自己的利益,只要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应遭到过度责备的。

首先,是否真的见死?人有时候对于旁人的情况,可能不是特别关注,未能意识到问题严重性。这种情况下,不可过于苛责。

其次,见死的时候,是否有能力救?我们当然鼓励见义勇为,但同时,也要量力而行。比如面对持刀歹徒,一个弱女子没必要上前去硬拼,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叫人、报警等来加以干预。

其三,见死而救,要保障自身的安全。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每个人首先要爱自己,爱家人,才能爱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我们当然尊敬那些舍己为人的勇士,但也不必苛责为了自己生命安全而不敢见义勇为的人。针对这类情况,与其号召大家都不怕牺牲地见义勇为,不如多提供一些无须牺牲,即可施加援手的措施和手段。当然,这里的牺牲不光指生命受到威胁,也包括受伤,或担心遭到报复等。

其四,见死而救,自己付出的代价是否能得到补偿?是否存在反而陷入麻烦的风险?单纯的拿出有限的财物损失去救人,可能很多人都能办到。但现代社会,一次救援可能牵涉到比较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投入。比如对于遭遇事故需要送医院的人,送医院耽误的时间,误工,交通成本和垫付的医疗费用,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和报销?一次这种损失当然不至于让家庭经济破产,但总归是不小的损失。有的家庭可能承受得起,有的会觉得难以承受。更可怕的,在于有时候见义勇为得不到受救援者的感激,不能被认可见义勇为,不能被补偿救援成本,甚至有的反而被受救援的人讹诈。这些例子只能让越来越多的见义勇为者寒心和胆怯。要让大家见义勇为,至少,要从机制上减少“英雄流血又流泪”的风险。


当然,以上说的,都是纯粹互不相干的“见死不救”。如您举出的例子中,小孩掉下,这时候老师和工作人员都是负有责任的。他们有采取措施施加救援的义务。他们见死不救,那不光是道德谴责,而且还是玩忽职守或渎职,要负法律责任的。

我也希望我们,一方面从法律上规范必须救的机制,一方面从法律上保护见义勇为者避免不必要损失。这样一来,就能让我们的社会风气日趋好转。

妻子溺水,丈夫居然不施救,也不打110求助,太绝情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当然有见死不救的法律了,针对的是特殊有作为义务的人。你如果是普通人,普通公民去救人道德高尚,不救人也不见得就品质差,救人是情分,不救人是本分,也就是你没有作为的义务。但是特殊身份的人,就负有作为义务,比如警察看见了,就必须去制止犯罪救人,否则就是不作为。比如夫妻,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老婆生命垂危,老公就要去救人,否则就是不作为。比如你开车撞了人,你就有作为的义务,如果不救人不报警,就是不作为;比如,你跟人吵架,那人要跳楼,事情因你而起,你就有作为义务,必须去阻止救人,否则就是不作为。大概原理你可以以此类推。不作为致人死亡 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可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不作为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是萌宝爸,报社法务律师,可以关注我,多个朋友作答

(原创)见死不救有错吗?没错。因为从法律层面讲,作为一个目击者他没有对危难者去拯救的义务和任务,只是见到了,见到了无能为力,或没去相救,这本身无错,也不应负不救的责任。
但是,从道德层面讲,助人为乐,抢救生命是大家公认的,提倡的文明新风和传统道德风尚,如果他眼看着对方处于危险境况而不去相救相助时,他会受到众人的责备和不好的评价。(个人观点,有误指正)

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属于道德约束范畴,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是,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遇到事情必须在自己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尽力施救,否则会承担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

1. 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包括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老师带学生去游泳,则负有对学生的安保救助义务;如果不及时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会有民事和刑事的责任。

2. 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警察维护治安等,这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见死不救,会构成渎职罪。

比如,片警遇到群众围殴小偷,如果放任不管,小偷被打死,则片警构成渎职罪。

依我之见: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见死不救”者是否违法或犯罪,那要看见死不救者是否是具有特定”救助”的法定职责之人。

一,我国《刑法》从总则到分则,以及历次刑法(修正案)均无“见死不救罪”,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管辖的有效范围内(根据“一国两制”原则,港澳台除外),针对普通公民而言,对他人的自杀丶他杀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普通公民有制止丶阻止的法律义务。根据“无义务则无责任不违法”的法律原理,既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普通公民无“见死必救”又何来违法呢?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普通老百姓即使路遇他人自杀,或者路遇他人被杀(或者被抢…)普通公民眼睁睁看着,从法律上讲也“不违法”。

那么,难道就让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继续发展而任其不管吗?

一一“不!”

二,依我之见: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一一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紧急救援人员丶人民警察”接110等救援指令的专门人员,以及身着警服或救援制服及武警制服在非工作时间丶非工作场所路遇他人自杀丶他杀的情况下,依法必须及时出手报警并制止他人自杀,或制止他人的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的故意杀人丶故意伤害丶抢劫丶强奸…等暴力犯罪。如果上述负有专门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该报警不报丶该出手阻止不阻止丶该制止而不制止,肯定违法,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应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如果因为上述人员的“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须追究“见死不救”的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三,如果现实生活中有危重病人丶伤者生命处于死亡边缘而紧急送医院,公立医院“见死不救”加以拒绝的,也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公立医院姓“公”,理应承担“救死扶伤”的公共医疗的救护之责,其法人,及法人代表丶具体责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给予党政纪处理;如果非公立医院而“见死不救”,也违反了医疗机构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见死不救”拒伤者于院门之外的行为肯定也违法,医疗管理机关依法必须对该私立医院或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取缔关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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