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不让成为村集体成员_离婚后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1:59:02 人阅读
导读:不是这个村的村民了取消很正常,结婚、离婚只不过是一种成为或者丧失的原因,土生土长的男人本来就是,与离婚结婚没有关系您好,村规民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中占...

不是这个村的村民了取消很正常,结婚、离婚只不过是一种成为或者丧失的原因,土生土长的男人本来就是,与离婚结婚没有关系

您好,村规民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中占据了绝对主导的地位,难免产生侵害村民权益的情况。比如,重庆市大足县北禅村二社有村规民约规定,“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款,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理由是,“有的社员怀疑她们出去嫁了人,没回来销户口,继续赖在社里享受福利。”如此村规民约,以女性村民是否结婚为标准决定其是否有权享有征收土地补偿。此举完全侵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亦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抵触。又如,有的村民委员会以自治名义,频频任意改变村规民约的内容,完全不符合法律稳定性的要求。村规民约频繁变化,降低了村民自我管理的效力,村民完全不知该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非常不利于村民的利益保护。我们从实践情况中可以看出,村规民约实现了农民朋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但是村规民约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存在不合理情形。法律界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无救济,无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村民可以享受相关集体福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村民认为村规民约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分配集体福利、发包集体土地时存在区别待遇等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之诉,要求确认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现成员福利待遇。

离婚后只要是不起走户口,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是把户口起走了就不是了,因为把户口起走就不是本村村民了,所以以后元村集体经济成员就不是了。

  

1、只要当事人的户口未迁出,并且是当地的农业户口的,就是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承包该集体的土地经营权;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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