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发前是指_什么是刑事案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7:31:31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是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因(原、被告和解)提出撤诉。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为触犯《刑...

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是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因(原、被告和解)提出撤诉。

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为触犯《刑法》涉嫌犯罪,是需要被刑事处罚的,因而不能撤诉,只能等待法院按程序审理和判决。犯罪嫌疑人在案发以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是法院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免除罪责的理由。所以,刑事案件本身是不能够撤诉或和解(不存在消案),必须经过法院审理和判决。

很多人都问过我这个问题,整个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什么,分几个阶段?

如果从被害人控告、报案开始算,细分而言,总共可以分为九个阶段,这九个阶段,其实也就是一个刑事案件的大致全部流程,但这9个阶段并不是法定的标准概念,只是实务中的习惯性划分。

第一阶段:报案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对于控告人、被害人而言,他们的工作包括整理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控告书》、向公安机关报案、递交报案材料。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和公安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此案。此种请款中,公安机关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标志。

当然很多案件,没有人报案,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布控侦查所得线索。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本阶段阶段的工作,以公安机关查实基本犯罪事实为标志。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申请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案件可谓是正式启动了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第四阶段: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可能会查封、冻结相关涉案赃款和赃物;

其次,公安机关还可能会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刑事拘留30天内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依然有必要继续羁押,就要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就要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公安机关还会对相关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搜集相关物证和书证,讯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搜集电子数据等等。

此时,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在拘留的期间,聘请律师介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并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讲解和培训,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或罪重、同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寻找取保的可能机会,此时是最重要的时机,而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理由,最有利的其实还是案件本身的实体问题,律师在没有阅卷的前提下,如何通过会见和调查,了解全部案情,撰写专业的法律文书与办案机关沟通,其实是非常考验律师能力的。

第五阶段:公安机关呈请逮捕

在公安机关掌握了基本的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之后,促使公安机关呈请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递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最长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公安机关呈请逮捕前,辩护律师应该提前与检察院充分沟通案情,所谓兼听则明,检察院负责批捕审查的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其如果批准逮捕嫌疑人,但真正办案的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却要对公安的逮捕行为负责,因此检察院对于是否批准逮捕会非常谨慎,对于律师的专业意见,他们也会相对更加重视,此时,律师如果能从案件本身出发提供有利于嫌疑人的意见,而不是套模板走程序,就可能会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


第六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就会被继续关押在看守所,请注意,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案件继续处于侦查阶段,继续由公安机关侦查,比如说钱宝张小雷案,善林周伯云案,目前都已经被执行逮捕,案件继续侦查。

第七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逮捕之后的侦查工作,一般是两个月(还可以延期),此时被告人的律师依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此时,检察院要通知律师可以阅卷,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

第八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在此阶段,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与公诉科办案检察官沟通,同时全面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的所有证据材料,促使检察院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可以走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第九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阶段

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就已送到法院,进入审判阶段。此时,辩护律师和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就在法庭上博弈。

在这里案发前指公款首次被挪用之前。嫌疑人产生不良动机时并未实施行动统称成为案发前。

一、案底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我们生活化的语言,对其内涵、外延不好界定。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其内涵还是侧重于“犯罪记录”。但是,我们生活中又经常使用这个概念,并不时还影响我们的个人生活、信用,那么有必要好好理一理。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案底应该是公民涉嫌违法、犯罪后在国家机关留下的一切信息、痕迹的总称,不以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得到实体上的处罚或制裁为前提。

顺着这个思路,我们常见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有罪刑事判决都是严格意义上的案底,如此后再违法、犯罪可能受其影响。

其次最常见的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并不意味者一定被判刑,但是目前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都会采集各种生物信息,比如血液、指纹等等,一旦录入系统就很难再删除。这种被采集的生物信息也算的上是一种“案底”。当然上述那些措施的当事人也会被采集这些信息。

二、前科也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但是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律职业者也会经常使用这个叫法,成为了行业内约定俗称的概念,它通常是指一个人的“犯罪记录”,因为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记录影响着定罪、量刑,在刑事诉讼中,故意犯罪的记录还影响强制措施的使用,比如是取保候审还是刑事拘留、逮捕等。

三、那么这些“案底”对个人生活有什么影响吗?

我国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也就是说犯罪记录可能会影响入伍、就业。因此,我们生活中就有了“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个东西。

如果有犯罪记录会影响入伍,某些职业也会限制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就业,比如从事律师、公务员、证券行业等,拟从事这些职业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上述我们讨论的是犯罪记录的影响,那么违法记录对生活有什么影响呢?根据个人掌握的情况,违法记录会影响征兵、公安院校入警政审。根据国家《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曾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养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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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常所指的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是指被逮捕前的37天。


如上图(本律师原创,侵权必究),刑事拘留最长时间30天,在此期间公安会将案卷移送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有7天的审查逮捕期,加起来就是“黄金37天”。因为检察院如果不逮捕,公安必须放人(实务中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出来),后续的辩护工作也更容易取得效果。如果检察院逮捕了,也代表检察院经过初步审查,认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确有逮捕必要。所以后续的辩护难度也会相对更大一点。


在这37天内,律师介入的越早越好,一个尽责专业的刑事律师一般会做如下工作:

1、第一时间会见,向嫌疑人了解案情,向他了解公安做了几次笔录,几个人来讯问,穿什么服装,都问了什么问题,他是怎么回答的,签名前有没有认真核对笔录,给他指认了哪些材料,签收了哪些材料,有没有将他提出看守所外,提出去做什么,讯问以外闲聊时公安跟他说了什么,有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等;告知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大概多长时间,让当事人做到心中有数;初步的法律分析,是否涉嫌犯罪,若涉嫌该罪名在法律上怎么规定的,他的情况有没有取保的可能等;律师接下来的工作安排;必要的心理辅导等等。


2、会见结束后我一般习惯当天下午去找负责办案的公安局或派出所,递交委托材料,向侦办的警官了解基础情况,试探警官的办案思路和想法。如果我认为这个案件不构成犯罪,应当撤案处理,会及时地提出法律意见。我曾经办过一单被设计的“仙人跳”强奸案件,就是我的当事人被自己的债务人坑了、设计进去,我在了解完事情经过后坚决认为不构成犯罪,于是积极地跟侦办人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最终在第14天左右侦查机关以债务纠纷、不构成犯罪为由予以释放。


3、如果有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案件,经过初步分析当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无罪辩护空间很小时),在征得侦查机关的同意下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赔偿与谅解的问题,这时也需要家属的积极配合筹钱。我有一个经济犯罪案件就是在当事人被抓的第二天介入会见、与被害单位多次谈判沟通赔偿谅解问题(被害单位是上市的大公司,需要层层审批,程序走得非常慢,那段时间被磨得心力交瘁,反反复复地多次协调),最终赶在逮捕前拿到盖红章的《谅解书》,得以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


4.对于很多案件特别是涉众型、疑难复杂案件,一般在刑拘后20来天会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所以律师要紧跟节点,提前留好检察院批捕部门的联系方式(以前是侦监科,捕诉合一之后一般是负责批捕的检察官管到底),最好能在案件刚刚移送检察院的前两天及时联系检察院,申请面见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我曾经有一单省厅督办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就是在批捕的7天顶着零下10度的雪跑到外地,及时跟检察官当面沟通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在第37天的下午5点半下班时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并送达公安机关,当事人第二天就放出来了。


所以,37天黄金救援期对于刑事案件而言非常非常重要,当然,不是每个案件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取得成绩的(有些案件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取保的),即使没有在这个阶段争取到不逮捕、取保等,但刑事案件一个连续的流程、辩护工作也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越早介入、准备工作做得越充分,对于后续的辩护工作帮助也越大,也就是我们行内常说的“审前辩护”。


祝君好运!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有以下特点:1、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2、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3、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4、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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