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可以做几次_伤残鉴定一年后还能做鉴定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8:17:43 人阅读
导读:已经工伤认定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工伤认定的,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进行人身伤害伤残司法鉴定,按人社所索赔。劳动者因工受伤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最长为...

已经工伤认定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工伤认定的,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进行人身伤害伤残司法鉴定,按人社所索赔。劳动者因工受伤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最长为1年,超过了工伤认定时限,不能认定工伤,但是没有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虽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为一年,但是,起算时间却与工伤认定时限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司法实践中,在权利行使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对于人身损害不明显的,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权利行使存在障碍的情况下,则要等到障碍消除时,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

如果鉴定证据是同一的,而且也没有在第一次鉴定时采用见不得光的手段,其鉴定结果就是经得住考验的,第二次鉴定也就不可能改变结果。而且常规上第二次鉴定一般也是维护第一次鉴定结果。因为鉴定机构都想着推到前一次的鉴定结果,大家都互相拆台,这也不符合行业规则和自身利益。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这种情况常见,但是一般不被允许。

司法鉴定作为很重要的书证,一般在一审就已经提交并通过质证。一审提出重新鉴定的理由,常见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有问题,鉴定程序有问题,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矛盾或者有明显的错误。

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围绕以上几方面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提出的,法院一般会允许重新鉴定。除此之外的质疑,法院一般可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来解决。

到了二审,由于上述问题已经通过各方质证,二审期间很难再提出鉴定方面的严重问题,所以,二审一般不会重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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