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_刑事诉讼中的地区管辖原则。谢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8:17:18 人阅读
导读: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只管辖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特殊刑事案件和重大...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只管辖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特殊刑事案件和重大的普通刑事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刑事涉外案件一般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各自职权确定职能进行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对法院的级别管辖作了原则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了特定的地域管辖规定,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5条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则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可见,外国人犯罪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也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地、市一级公安、检察机关负责。

第一种情况,如果不是将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地域管辖的基础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确定级别管辖。第二种情况,如果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的,“父随子原则”。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为: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反革命罪已在2012年被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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