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加班费怎么计算_春节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2:33:2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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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工作是我们很重要的一部分。加班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也是很常见的,对于加班的人来说,加班费是他们多于劳动的安慰。我国也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那么大家知道加班费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吗?

加班费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加班费计算方法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 960 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 20.83 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 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150%=8.27 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200%=11 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5.5×300%=16.5 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 3 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实行需要依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工时制。 20.83 天与 21.75 天计薪区别问题:20.83 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 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 21.75 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 天算呢?答:可以说 20.83 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 20.83 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 21.75 是计薪日,所以 21.75 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 21.75 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 21.75 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 天,很明确,再无其他。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 20.83 天来衡量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另有 hr 同仁指出:20.83 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 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 21.75 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 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 x。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1.7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大家从上述应该了解了加班费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以及加班费计算方法 。相信大家都知道,加班费是劳动者工作之外应该得到的一份报酬。但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看见有关于这种纠纷的案例。希望国家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减少纠纷的发生。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

  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

  加班工资都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的,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标准工作天数为 21.75。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性收入÷ 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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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应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春节长假已经过完了,伴随着天气渐渐转暖,一切工作都慢慢回到正轨了。

相信很多朋友即使在春节期间,也依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

今天就来聊一聊春节期间,如果一直加班,你可以能拿到多少加班工资的问题?

首先,国家规定:

春节期间的大年初一、初二、初三,也就是2月16日17日和18日,这三天叫做法定节假日。

如果这三天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来支付加班的工资,所以这三天是三倍的正常日工资。

同时,除夕大年三十、初四、初五和初六这四天,也就是2月15日、19日、20日和21日,如果单位不能够安排补休,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来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2018年春节七天假期,一共有三个三倍的工资日和四个双倍的工资日。

这么说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楚。

举一个例子:

小明,月薪是6000元,很不幸他大年三十到初六这七天全部加班,那么这七天的工资该怎么计算?

首先,我们要计算他每天的工资基数是多少?用6000除以月计薪的天数,一般是21.75天,每一天是275.9元。

春节的三天法定假日,初一初二初三是三倍的工资,每天就不能低于827.7元

另外大年三十和初四、初五、初六这四天,要按照两倍的工资来发放,也就是551.8元。

因此小明七天一共是827.7元×3+551.8元×4=2483.1+2207.2=4690.3元。

所以大家看,虽然春节假期一直加班,但是加班的工资也有4690.3元这么多。

大家也一样,您自己的权益千万要注意保护,如果春节期间加班了,就按照我们刚才给您说的计算方式来算一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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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从你的基本工资╳3倍或4倍来计算,算出来是多少就是多少。谢了。

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首先是要确定工资标准,也就是争议发生前或申请仲裁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值。依个案不同,对当事人来说这可能是最麻烦的一步。因为所谓的“工资”,既不能简单认定为劳动合同上约定的那个数字,也不能简单认定为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的收入总和。比如单位给员工发钱,有银行转账的,有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的,还有直接给现金的;给付方也不一定显示的就是单位名,有财务人员或者老板私人账户直接转的,有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打款的,有些劳务派遣人员还可能有用人方、用工方、总公司、分公司分别给的。以上这些情况再一混合,就更加混乱。而给的这些钱还要分性质甄别,哪些属于法定的“工资”范畴,哪些不能算进工资……全部较起真来能把当事人逼疯。 为什么只逼疯当事人,用不着仲裁员来头疼?因为我们只默认银行流水显示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部分,或者劳动合同中的明文约定,两者就高不就低。你劳动者说另有其他收入属于工资,请提供证据,举证充分我们就认,否则不认;你用人方说某笔打款不属于工资,同样请提供证据,否则我们就按照工资算。 最近的连续十二个月工资总额除以十二就是月工资标准,然后再除以21.75天折算成日工资。注意是21.75天而不是30天!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是日工资的300%,这里就有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有些地方的仲裁委认为在已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法定节假日当天的那100%日工资,于是裁支付加班工资时只支持200%的差额;而有些仲裁委则认为,只要没有明确证据显示用人单位专门针对法定节假日支付了工资,那么已发放工资应视为正常工时的工资,在裁决时将支持300%的满额加班工资。到底采用哪种算法,目前各地自行其是,国家人社部也没给个明确的统一规定,法院那边我就不清楚了,不敢瞎说。 最后要区分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工资,只有在法定节假日的当天上班了,才能享受300%工资待遇。比如说国庆长假七天,但只有1、2、3号属于法定节假日,其余四天只能算休息日,休息日加班只能拿200%的日工资。还要注意的是休息日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调休,但法定节假日不行。仍然举国庆长假例子,单位可以只让你休1、2、3号,其余四天上班,如果之前或者之后补足了你四天休息,就不必支付任何费用。但是,只要你1、2、3号中上了班,单位哪怕另外安排你进行了补休,也必须支付上班当天的300%日工资。全年的法定节假日是固定的十一天:国庆春节各三天,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各一天,女同志额外享受三八半天。 总之,直接按地区最低标准算加班费,肯定违法,但反正全年法定节假日加一起也才十一天而已,南京那边按200%还是300%来支持我也不清楚。根据你的日工资跟最低标准差多少,你自己估摸着要不要申请仲裁吧,反正劳动争议仲裁不要钱,最多就是以后不在那里干了,要加班工资的同时,顺便以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一起把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待遇也申请了。

  春节连休中调休日如不能补休,七天的加班费应不低于17天的工资报酬。  国家规定,春节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3天),其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春节连休中其它休息日调休(4天),如不能补休,其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选)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选)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2015年9月3日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通知》,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1天。此日加班费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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