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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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问题,现在染上了虚荣与攀比,有时真的让男方苦不堪言,有个段子是结个婚,返到开放前,说明彩礼真的是压在老百姓身上的大山了,而且国家也出台过相应的政策,但是,收效甚微。原本彩礼的本质是为了给新婚的小夫妻俩垫定一个基本的物质基础,可是现在就有点变味了,时常见到天价彩礼见诸报端,甚至因为彩礼问题,还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真的是人间悲剧。
曾经听说过,有一个女的,就是钻法律的空子,不断和男青年结婚,然后离婚,专门欺骗彩礼的,形成了一个套路,实在是让人愤恨不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这个法条可以看出,第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第二个条件是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同居过,第三个条件是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是现在男方要求离婚,同时有证据证明因为给付彩礼,生活陷入了困难,有了以上3个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同时,考虑到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的婚姻也是存在的,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解答》第7条: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否返还?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即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原则上彩礼也不予返还,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或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收受彩礼、以结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等特殊情形除外。
所以,一旦双方领取结婚证,彩礼返还就相应的难度就比较大了。
很多的男方非常关注彩礼能返还多少,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所以,在分手时,要积极搜集对方的过错证据,以争取法官判决返还的数额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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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杭州发生一事,引发了吃瓜群众的极大围观和强烈反应,话说一男子大方得很,在跟女朋友恋爱时,前前后后共给出去了86万元钱,可是有一天,当男子提出结婚时,女方却提出了分手,男子差点没把一口老血吐出来,气极之下,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返还86万元,你猜法院怎么着?法院支持了男方请求,判决女方如数返还。
这下网上可炸开了锅,有支持的,说法院判得好,就应该返还;也有反对的,说泼出去的水,还要收回来,可能吗?这男的心眼也太小了的吧!大家先别急,先冷静,听王律师怎么说。
首先,给彩礼,是很多地方的传统,也是习俗,作为一种民风民俗,适当的表示表示,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彩礼被明码标价、被索要,甚至以此作为对婚恋的要挟,就变味了。
其次,婚姻法倡导的是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文明,绝不是以钱来作为结婚的筹码,更不能将所谓彩礼抬高到男方不能承受之重的地步,动辄十几万、几十万,既要给名车,也要送大房。
记得电视剧《风光大嫁》里有这么一个桥段:大喜之日,男方兴高彩烈来娘家接亲,可是丈母娘当头一句话,就把新郎给呛回去了:没有五十万,别想娶走我的女儿。新郎一气之下,决定娶一直喜欢自己但不要彩礼的伴娘,让大家都愣了。
是啊,很多时候,彩礼非但不能增加男女双方的感情,反而可能在一方收了彩礼之后,关系急转直下、分道扬镳,撕破了脸。因为婚恋如果没有建立在彼此爱慕、信任、包容基础之上,是注定走不长远的。最好的婚姻,就如同一首歌唱的那样,往后余生:风雪是你,平淡是你,清贫是你,荣华是你,心底温柔是你,目光所至也是你。从此以后,我们没有生别,只有死离。
这里不是说钱不重要,婚姻必然离不开必要的经济基础,但不能钻到钱眼里啊!
最近民政部发话了,将在试点地区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进行整治,目的就是要让大家移风易俗,形成好的家庭文化和婚姻价值观。
最关键的是,法律规定摆在这儿,那就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法院查明双方没结婚或者结婚没一起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就会判决返还。
不过,这里的返还不会是悉数返还,在恋爱期间,男方偶尔给女方钱物,比如520发个520红包,情人节买个lv包包,这是一种爱意的表现,应当视为赠予,不能要求返还。还有结婚时,彩礼通过筹备婚礼、办酒席等花出去了的钱,也不能要求返还。
之前,我们金诉讲了许多关于婚姻房产和夫妻财产的话题,男女双方基于爱情走进婚姻的殿堂,从结婚到离婚,除了房子、夫妻共同财产等话题外,还有一个话题也值得大家关注,那就是婚前男方给女方家里彩礼的问题。
根据网友的不完全统计,彩礼钱一般以88888这个吉祥数为起点,有的地区彩礼钱有高达几十万的,甚至也有部分富人家庭会在起点数的5个8后面多加几个8,或者在10001中间多加几个0。
夫妻离婚时除了争论房子和夫妻财产的分割外,特别是刚结婚几年就离婚的,男方就会说:“当初我娶你的时候,我们家给了你多少多少万,现在我俩离婚了,你要把彩礼钱还我。”那女方就会说:“凭什么啊,我爸妈养了我20几年,我嫁给你你们家是要给我家彩礼钱啊,谁说了离婚就要还?”
离婚后彩礼钱究竟要不要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般情况下,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同居两年以上,或者甚至有生育子女,分手时女方都可以不返还彩礼。
3.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但是有同居生活,并且彩礼钱也是在两人同居生活时期接收的,那么这种情形在离婚的时候彩礼也是不需要归还的。
4.男方在结婚之前付了彩礼钱给女方家庭,但是导致自己家庭非常困难的,离婚时女方就需要归还彩礼钱。
5.在婚姻关系依然保存的情况下,女方死亡之后,彩礼也是不需要归还的。但是,这种情况如果婚约人在死亡之前已经向法院起诉的除外。
作者罗慧(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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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家里条件不好,年龄大就入赘了,按我们这里的习俗,去女方家也是要带彩礼钱的,两万多。经村里媒人介绍去相亲,相亲这事其实真的不想去,因为不想让爸妈操心也就去,去了根本没感觉,但也答应了,过了个几天就订婚了。订婚后的一年多,聚少离多,没什么交集,互相瞧不起,实在没办法相处,我提出分手,她同意了,但不退彩礼钱,说是我要分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