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标准工时加班费怎么算_标准工时制工资怎么计算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8:38:14 人阅读
导读:标准工时简单来说,就是一天工作8小时,双休,法定节假日休息。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每年的工作时间为365-52x2-11=250天,平均到每个月为20.83天,标...

标准工时简单来说,就是一天工作8小时,双休,法定节假日休息。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每年的工作时间为365-52x2-11=250天,平均到每个月为20.83天,标准工作小时数为20.83x8=166.4小时,每月工作时间超出166.4小时即为加班。应另外计算加班费。此外,法定节假日享受全额工资,因此,每个月的计薪天数为261/12=21.75天,每小时的加班费为(月工资总额/21.75/8),工作日加班按时薪的1.5倍支付加班费,周末按2倍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按3倍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150%=8.27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5.5×300%=16.5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举例来说,张某单位以月为周期来结算,他的月工资为960元,在4月份上班总计时间为180小时,其中包括清明节上班4小时,那么他四月份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5.5×150%×(180-167-4)+5.5×300%×4=140.5元。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

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实行需要依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工时制。

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

问题: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

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

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

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

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

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 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

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

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

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操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

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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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确是违背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劳动合同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2.在综合计算时间内不超过总的工作时间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周期是按年计算的话,那么一年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X 12个月 就可以了.其中某几个月超过36小时完全合法的.

3.如果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中超过工作时间的,那么超过部分,按照:是加班的,以工资的150%支付,假日的比如周日的,以工资的200%支付,是节日的比如国庆节的,以工资的300%支付.

谢邀!标准工时是指--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即大家熟知的5天8小时制。固定工时工作制是指--固定上下班时间和每周上班天数,例如办公室族。固定工时工作制的总工作时间,要符合标准工时的规定。综合工时工作制是指,每天上班可以超过8小时,每周上班可以超过40小时,在一个周期内,对比标准工时,超过的工时仍然要算加班费或调休。这种工作时间制度适合工作量不稳定,有段时间很多工作,有段时间没工作的岗位。综合工时制,实施前需要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接受监督管理。所以题主的情况应该是由固定工时工作制变更为综合工时工作制。题主的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如果符合上述规定,那是合法的,如果不符合,你们可以去劳动监察举报投诉。还有一点,变更工作时间制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依法要与员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了解法规和自己的权利后,要怎么做自己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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