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伤案件撤案的五类条件_公安局轻伤案撤案流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3:33:19 人阅读
导读:轻伤害案件中,如果受害者要求撤案的,公安局仍应该按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刑...

轻伤害案件中,如果受害者要求撤案的,公安局仍应该按规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刑事公诉案件,受害人无权要求撤销刑事立案。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与受害人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罚。

  轻伤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撤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通常,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但是如果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轻伤案件,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有权撤案。

公安机关撤销的只是刑事责任部分,并不影响当事人追究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就有关民事赔偿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公安机关直接撤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撤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刑事和解后,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撤案。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后果的案件都能够撤案,可以撤案的只是针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是否撤案的决定权在办案机关。如果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原则上可以撤回自诉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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