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_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0:50:45 人阅读
导读:首先你得清楚“保外就医”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像以上两位所说是刑罚种类。其次,保外就医无论是在侦察阶段、检察诉讼阶段、审判阶段以及被判刑后交付执行后都可以提出...

首先你得清楚“保外就医”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像以上两位所说是刑罚种类。

其次,保外就医无论是在侦察阶段、检察诉讼阶段、审判阶段以及被判刑后交付执行后都可以提出保外就医的申请。

其三,有少数几类行为不得保外就医,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以保外就医后为借口逃避侦察、检察诉讼、审判正常进行的,不能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后会继续危害社会的等等不得保外就医。

其四,保外就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人保,由当事人的亲属中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担保,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办案机关批准后。另一种是财保,即交纳一定数量的钱(各地情况不同,根据案件性质从一千元到十万元不等)然后办理保外手续。

其五,保外就医的条件:有严重疾病在羁押场所不能医治的、有严重传染病的等等。并有当地县一级或相当于县一级的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

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我觉得有两个方面很难说清楚能不能保外就医:一方面是当事人已经患乙肝三年,他是在治疗过程中,还是根本不用治疗;另一方面是当事人的乙肝大三阳是在什么地方查出来的,会不会传染,当地司法机关是否认可这个结论。这两个方面你必须搞清。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 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保外就医审批程序如下: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保外就医相关问题规定

(1)批准的保外就医罪犯办理出监手续就医后,其考察工作,监狱按照省监狱局赣狱法字(2005)2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考察工作进行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考察,具体办法为:“统一协调,以地划分;单位包干,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具体细化,认真操作;抓好落实,讲究实效。”

(2)对保外就医罪犯,在其期满二个月前,监狱应责令其到指定医院重新鉴定疾病,经鉴定,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应按期收回执行,符合续保条件的,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3)保外就医罪犯刑期届满时,应及时办理释放手续;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应凭当地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予以除名;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又判刑的,应取得审理法院的判决法律文书证明予以除名。

患有心脏病和高血压病症一般不能在监狱外服刑,但降非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因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医: 1、 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二、审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法制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不对,无论是罪犯还是非罪犯,都有权决定捐赠还是不捐赠自己的器官,执行死刑的罪犯的家人也可以代为决定,非经本人或近亲属同意,不能强制摘除罪犯身上的器官。

犯罪嫌疑人不能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只适用于被判处刑罚以后。 一、保外就医需要按照 “ 暂予监外执行 ”的规定执行: 保外就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 “ 暂予监外执行 ” ,应该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执行和办理。 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规定保外就医的执行条件: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保外就医是有条件的。一般是服刑人员患有严重疾病有短期内死亡危险的;刑期所剩不多:年纪较大,没有继续犯罪能力;患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能保外就医的差不多就这么几种。除此之外:死缓期内的、累惯犯、狱内改造不好、涉黑涉贪涉强奸儿童等性质恶劣的,是不能或者控制保外就医的。正规的途径就是罪犯申请,监狱审批同意就可以了。至于题主问条件,莫非是想花钱办保外就医?嗯。。我也不说虚伪的话,花钱办保外就医的我见过,但是要找对能说话算数的人,钱的话也要看人家要多少了。不过话说现在纪委查那么严,不好办的啦。毕竟被查出来人家是要坐牢的。如果确实符合条件的,就申请就好了。哎,法制需要大家的努力啊。

  1、我国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因此,根据具体条件确定的:如果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附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2、如果还没有判决的,可根据身体等其它条件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现在,保外就医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对于职务罪犯,黑社会罪犯,金融犯罪保外就医严之又严。都是不治之症或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罪犯,才有可能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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