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会,如果决定批捕,以前的取保候审依法会被撤销,所以是无效的。案情较轻且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可不向检察院申请批捕,在案件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后,再由检察院或法院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是否需要逮捕。
取保候审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被取保候审的,并不表示其不构成犯罪,也不能因此而表示来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对于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如果仍会按正常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检察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有逮捕必要的,仍然会批准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对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时间做出了规定,具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并非意味着刑事程序的终结,对此,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有明确固定,具体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你所陈述的当事人取保才6个月的时间,距离取保候审届满还有半年,因此并不能排除后续公安机关还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能性。法律之所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其实也是为了限制公安机关的权利,也即原则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时限之内对案件做出决定,即如果认为无罪,就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如认为构成犯罪,就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能无限期的将刑事追诉程序拖延下去。
也就是说,我个人认为如果取保候审届满后超过一定时间公安机关没有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是无罪之身了。对刑事诉讼法第79条做如上理解其实与国家赔偿法是不谋而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一项就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也即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即使形式上公安机关没有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但是只要取保候审届满后超过一年办案机关未做任何决定的,就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即犯罪嫌疑人彻底的获得了人身自由,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甚至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依我之见: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法定时限内(一年内)侦结并全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终结后必须分别不同案情对该案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审查起诉‘’一章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该案立案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并在法定时限内(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已构成犯罪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意见书‘’随附全案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检察机关受理该案件后经派员依法审查终结,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该案件依法根据审查终结对该案的不同情况作为如下处理决定:
A,〈1〉如果经员额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件犯罪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嫌疑人之行为确己构成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由区丶县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如果经员额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之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员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全案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依法向上一级检察院们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如果经员额检察官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该案件符合二○一五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一一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四丶五章规定罪名法定最高刑必须在三年以下判处的,或除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办案机关主持下在查清案情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丶全额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书面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在此基础上对该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
C,如果该案经员额检察官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由员额检察官审查终结并报告检察长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应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当然,该案件在今后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收集到新的证据,该案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而重新决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通常而言,取保候审以后坐牢的机会要小于不取保,这是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决定的。因为取保候审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刑种条件——管制拘役附加刑;二是社会危险性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病、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是可能超期羁押的。
但是这不绝对。如果是因第一种原因取保,说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能较为轻微,有可能适用缓刑,也就是说坐牢的可能较小;如果是因为疾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取保的,这种情形下犯罪行为较前一种更重,将来仍有可能被判处实刑;如果是第三种原因,尤其是都已经批捕、期限届满未办结的,这种情形判处实刑,理论上要比因第一种、第二种取保的可能性大。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或者“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退赃退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采取取保措施,并让嫌疑人接受保证人监督。当然,办案机关也会以“我局正在侦查谁谁某某案,因检察院不批捕,决定对其取保,从某日起算,应接受谁谁的监督”即检察院不批捕为由决定取保。质言之,通常仍然是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
刑事案件,有条件的尽量委托律师,并且让律师尽早介入。
刑事辩护有个“黄金37天”的说法,就是说在拘留以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律师通过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等,从而影响办案机关采取或者作出对嫌疑人有利的措施或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