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事故没有结案放车吗_交通事故未结案可以放车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3:47:12 人阅读
导读:对车辆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就可以提车了,或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就可以提车了,不一定要等到事故处理完毕。实践中车主提车时间: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

对车辆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就可以提车了,或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就可以提车了,不一定要等到事故处理完毕。实践中车主提车时间:

1、一般情况下,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清事故原因后应当放行,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2、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一般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延长30日。

3、如果车辆需要鉴定,最长68日内发还肇事车辆。

4、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具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25条所列情形,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交通事故不结案,会造成车辆无法驾驶上路和年审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交通事故拖着不结案,受害人可以凭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诉讼,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不结案,会造成车辆无法驾驶上路和年审等。 交通事故不结案对车主的影响:

1、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协调解决签字,如果车子被扣留,车子取不出来。

2、交通事故没处理完是不给验车的。

3、拖着不结案,受害人可以凭交警裁定到法院提起诉讼,上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车主会陪着打官司。

4、结案时事故损失该保险公司承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车主承担。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只要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签字后,就算结案了,需要调解的,要双方当事人申请才调解,能否达成协议,交警不管。只不过,交警部门会对引起这起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你只要处理了违法行为,车就没事了,不影响年检。刚在网上看的,不知道真假

没有结案,按交法规定,没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不扣车,如扣车就是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扣车是交管部门按规定对车辆性能进行检测,看安全性能达不达标,扣车可以扣留14天,到时就要放车,而结案要等伤者治疗结束才可以。

交通事故未结案,交警可以放走肇事车,因为交警部门扣押肇事车辆的目的是为了分清事故责任,并不是为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只要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就必须将肇事车辆放行。如果受害人想扣押车辆,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