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尽了赡养义务_赡养老人的义务该怎么划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3:20:22 人阅读
导读:您好!理论上是这样的。为什么说是“理论上”?1.谁都知道,对老人付出多,按说应该可以多分点儿遗产,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孩子凭什么多得?这是理,从法上叫做权利和义务对...

您好!理论上是这样的。为什么说是“理论上”?

1. 谁都知道,对老人付出多,按说应该可以多分点儿遗产,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孩子凭什么多得?这是理,从法上叫做权利和义务对等。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怎么判断尽孝多与少?举个例子,一个孩子守在父母身边照顾老人,另一个孩子在外地打拼几乎每天一个电话问候老人。你说付出谁多谁少?所以,这是第一个评判的难点,可以归结为主观判断。

2. 第二个再说说客观。确实有很多判例,最终判决尽孝多的多分。这是需要有客观证据的,例如,老大照顾父母,邻居从来没见过老二面儿;父母的衣食住行都是老大出钱的,老二没出过;孩子虐待老人,等等。只要有客观证据证明尽孝多与少,法律是支持多分与少分的。

其实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子女争着关心老人,这样,老人心里舒坦,子女也问心无愧。从继承法角度,是完全鼓励孝顺子女的,如题主提出的、尽孝多的应该多分,儿媳女婿尽孝也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等。

所以,我的建议是,赡养老人,从个人情感付出角度,别太关注付出多少;从公平角度,要保留好日常的照顾老人的证据、不孝子女的不孝证据。这些对于后续继承份额很重要。更好的方式,老人可以订立一份遗嘱给孝顺子女,这样会更好。

儿媳,女婿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是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共同担负起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抚养的子女包括,有直系血缘关系的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的领养孩子,以及在法定下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并且付出了抚养责任和义务的。这些子女长大后,对父母都有直接的帮扶父母和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根据赡养法的规定,对于未婚的男女从小领养的子女尽到了抚养责任和义务的,在法定上形成了养父与子女,养母与子女关系的,孩子长大以后对养父或者是养母负有不可推卸的帮扶责任和法定的赡养义务。

由此可见,赡养关系与血缘关系无关,与抚养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体现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法律有明文规定。

随着生活和医疗的改善,目前,中国的老年人口已经接近三个亿。而且有加深和递增的趋势,低生育会让人口结构老龄化在若干年以后爆发。如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做到老有所养,是摆在国家和每个家庭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老年人是一个收入偏低的群体,除了城市有退休金的老人,大多都很难自己养活自己。养儿防老的观念依然存在,但现在的孩子压力也很大,几乎一个小家庭要负责几个老人。

对于子女多的家庭,就目前生活条件来说,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不是什么问题。家有一老便是一宝,百善孝为先,我们能够长大,长大了对老人赡养的问题、你不可以昧着良心逃避。兄弟姐妹间商量着来,一切以老人幸福为目的。

对于独生子女的家庭,的确会很难承担,这就需要国家出面,完善养老机制,国家,地方与家庭各出一部分,或者交养老保险,以及发放老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无论怎样都要善待老人!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26年前把女儿送人的亲生母亲,在法律意义上讲,女儿现在肯定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当然,女儿自愿赡养的除外。

首先,母亲把女儿送人,其实质就是收养问题。即然是收养问题,就必然按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来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断,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题主非常明确地指出:其亲生母亲是26年后来相认的,我们可以很简单地推断,其母亲将女儿送人的时间是1994年1995年。这个时间点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其次,我国收养法的制定和修订历程。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即从此时起正式生效。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收养法做出重大修改,同时明确从1999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个修正案,内容比较多,最关键的地方就是明确地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从1999年4月1日起,收养必须到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之日,便是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没有进行收养登记的,法律一概不予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法律修改之前的若有以民间私下协议方式成立的事实收养,又该怎样处理呢?而题主的问题恰恰就涉及到这个时间段。

所谓的事实收养,是指收养、送养双方的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没有办理原来规定的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地共同生活的行为。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在实务上,事实收养一般依照这个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母亲把女儿送人,26年后来相认,(从)法律上来说,女儿还有赡养义务吗?如果将以上内容简单地概括一下,就是:1994-1995年送人的女儿,不论是否办理了收养相关的手续,只要为亲友和当地群众认可,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名义,在一起长期共同生活,即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当然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因送养行为而产生的亲生父母与送养女儿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地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送养之后,送养的女儿与亲生父母之间,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更直白地说:由于送养行为,从此血亲成路人,一拍两散,完全可以了无牵挂

很明显:只要认定1994-1995年的送养行为合法,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就是合法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家人;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便不再是法律意义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根本就不是一家人。从相互关系的角度说:亲生父母没有实际抚养过送养的女儿,自然,也无权要求送养的女儿赡养亲生父母与此相应,送养的女儿没有法律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当然,也无权要求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种关系也是相互的,并不是单向的。被送养的女儿真正要赡养的人,当然是自己的养父母。

从法律的角度谈问题,让人感觉冷冰冰的,有时候还确实很伤感情。这里,还是要强调一句:如果被送养的女儿有赡养能力,也愿意赡养其亲生母亲,养父母也通情达理地同意,被送养的女儿自然也可以赡养自己的亲生母亲,但永远不会是法定义务

这个道理从有人类就辈辈自然懂得,现在到了人类最文明时代,却当疑问在这发达时期的亮点——互联网上提问,这是人类进步的惭愧!


我不懂继承法。但我认为作为媳妇尽到了赡养服侍婆婆。婆婆去世后她应该获得婆婆遗产的继承权。当然最后应服从法院的判决,相信法院的判决才是最公平公正的。

这种案子在现实生活中,法院也已经判决过很多了,那法院又是怎么判决的呢?为什么要这么判决呢?

案例

只因母亲将股票、房产等财产都给了儿子,在母亲患病后女儿拒绝赡养,母女对薄公堂,生前赠予,这位母亲的偏心一览无余,却也最终导致自己老无所依。

年轻古稀的王奶奶与丈夫共同养育4个孩子,大女儿与小儿子,不幸早亡,相伴50载的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随即发生的继承纠纷则让王奶奶与儿子阿明、女儿阿珍的关系紧张起来。

原来2017年1月王奶奶被诊断出癌症,术后疗效并不理想,面对动辄几万元的治疗费,王奶奶每个月不到3000元的退休金简直是杯水车薪,患病期间都是由儿子阿明照顾,亲生女儿,对生病的母亲不闻不问。

4个月后,王奶奶一气之下将女儿诉至法院。

“女儿是我怀胎生下来养大成人的,我把财产留给儿子,难道这可以成为女儿不孝顺的理由吗?”

王奶奶的诉求,女儿阿珍以后每个月给她1500元赡养费,并把前两年拖欠的赡养费也补上,还要分担住院期间花的7000元.

快50岁的阿珍觉得有些委屈.

“我爸去世后,因为遗产问题,家里矛盾很大,我妈把财产都给了我哥,现在又要我承担一样的赡养义务,我觉得这不公平。”阿珍表示她愿意赡养母亲,但是其本身经济条件并不好,一个月收入才2000元,还要养小孩,“如果硬要我付赡养费,就从我本应分得的房子租金里扣,我真的负担不了医疗费。”

法院:母亲要求赡养费合法,儿子应当承担更多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王奶奶一年前便将自己的股份和房产份额全部无偿给了儿子阿明,现在的退休金每个月不足3000元,每年分红不超过8000元,王奶奶除了身患癌症外,还患有肺炎等其他疾病,目前已花去几万元的医疗费,女儿阿珍除了每个月2000元的工资外,还有每年不到2000元的分红收入。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予赡养费的权利。

王奶奶提交的医疗费用单据,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显示,王奶奶确实年老体弱且患有重病,虽然她有股份分红及退休金收入,但因病情严重,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等等,也较高,阿珍是王奶奶亲生女儿,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给王奶奶,考虑到王奶奶将其大部分财产给了儿子,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确认女儿阿珍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需每月支付王奶奶赡养费用200元,并考虑到王奶奶今年1月后诊断患有癌症等严重疾病,判决女儿阿珍按期支付王奶奶赡养费,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按每月200元计算支付,2018年1月起按每月450元计算支付,驳回王奶奶的其他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的阿珍没有要求上诉,她表示许久不见母亲,看着母亲越发瘦弱的身体,五味杂陈。

对于癌症晚期的王奶奶来说,女儿每个月几百元的赡养费并不能延长她的生命,但因为赡养费每个月母女能见上一面,也许能成为他们关系改善的契机。

其实提前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看似明智,实则是个昏招,提前赠予不仅有可能会产生类似于上文王奶奶的烦恼,还有可能会产生子女挥霍,离婚分割,传承议员落空,子女去世等风险,令人防不胜防。

我们也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子女对父母是有赡养义务,但法院也不会盲目的放大这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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