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法院不回复_对法院执行局执行有异议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22:55:14 人阅读
导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不叫申诉。因为诉讼保全的扣押还是执行的扣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不叫申诉。

因为诉讼保全的扣押还是执行的扣押?也不清楚你以什么理由提起执行异议。对于保全的异议,一般只能限定在超额保全这个问题,其他如扣押了案外人的财产之类的异议,保全无从审查。因为法律只规定了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异议,没有规定保全程序扣押提案外人异议,保全程序审查案外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救济渠道。另外,不管保全程序还是执行程序,被告或被执行人代案外人提出异议,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如果执行程序中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法院必须立案审查后作出书面结论,拒不立案,扣押向上级法院反映;保全程序中,即使提出超额的异议,法院一般也是通过笔录的方式答复,其他方面的异议,又没有法律依据。最后,即使提出执行异议,也不倾向对货物的扣押,必须有了结论,根据结论作出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不答复,法律没有规定。

向负责执行的法院书面方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202条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必须立案审查。如果执行法院拒不立案,可以向上级法院依据《执行规定》129条申请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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