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什么标准_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4:16:34 人阅读
导读:1、《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对用人单位不得低于...

1、《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对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2、法律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以当地的实际生活情况来制定得,当地的生活水平高低,还有社保参保的最低档次,最低工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才制定得,这个红线不因须突破,如果工人工资低于这个标准那就是违法行为。最低工资标准可不是所有工人工资的标准,工资标准工种不同工资标准也不同,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工人工资都会超过得,只有少数人工资是以最低工资标准领得。

嗯,你说的这个大概是什么意思?劳动者为正常劳动,你是说他没有达到劳动内容的要求,还是无故旷工等等。如果是没有达到你劳动的内容标准,那么就说明他不能胜任这份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可以给他调动工作岗位调整。如果调整之后还不能达到工作内容的标准,那么你就可以,把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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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含基本工资、五险一金、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根据题主所述,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少于实际发放的工资,一般是用人单位想通过以约定较低的薪酬为核算基数来规避、降低用人单位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税费等,而且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减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也是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以实际发放工资的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作为用人单位支付实际薪酬的证据,在确认劳动关系后,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法院申请劳动仲裁、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劳动报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向当地部门申请仲裁。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应发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中国法定的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报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人社部10日公布全国各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18年12月)与全国各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截至2018年12月),其中,北京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达到2120元。北京、天津月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北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达到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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