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的意义_刑事速裁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4:55:51 人阅读
导读:很多人都问过我这个问题,整个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什么,分几个阶段?如果从被害人控告、报案开始算,细分而言,总共可以分为九个阶段,这九个阶段,其实也就是一个刑事案...

很多人都问过我这个问题,整个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什么,分几个阶段?

如果从被害人控告、报案开始算,细分而言,总共可以分为九个阶段,这九个阶段,其实也就是一个刑事案件的大致全部流程,但这9个阶段并不是法定的标准概念,只是实务中的习惯性划分。

第一阶段:报案

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对于控告人、被害人而言,他们的工作包括整理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控告书》、向公安机关报案、递交报案材料。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和公安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此案。此种请款中,公安机关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标志。

当然很多案件,没有人报案,属于公安机关自己的布控侦查所得线索。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本阶段阶段的工作,以公安机关查实基本犯罪事实为标志。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申请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案件可谓是正式启动了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第四阶段: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可能会查封、冻结相关涉案赃款和赃物;

其次,公安机关还可能会对相关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刑事拘留30天内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依然有必要继续羁押,就要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否则就要变更强制措施。

同时,公安机关还会对相关场所进行勘验和检查,搜集相关物证和书证,讯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搜集电子数据等等。

此时,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在拘留的期间,聘请律师介入,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并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讲解和培训,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或罪重、同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案情,寻找取保的可能机会,此时是最重要的时机,而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理由,最有利的其实还是案件本身的实体问题,律师在没有阅卷的前提下,如何通过会见和调查,了解全部案情,撰写专业的法律文书与办案机关沟通,其实是非常考验律师能力的。

第五阶段:公安机关呈请逮捕

在公安机关掌握了基本的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之后,促使公安机关呈请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递交《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最长在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公安机关呈请逮捕前,辩护律师应该提前与检察院充分沟通案情,所谓兼听则明,检察院负责批捕审查的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其如果批准逮捕嫌疑人,但真正办案的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却要对公安的逮捕行为负责,因此检察院对于是否批准逮捕会非常谨慎,对于律师的专业意见,他们也会相对更加重视,此时,律师如果能从案件本身出发提供有利于嫌疑人的意见,而不是套模板走程序,就可能会取得比较理想的结果。


第六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嫌疑人就会被继续关押在看守所,请注意,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后,案件继续处于侦查阶段,继续由公安机关侦查,比如说钱宝张小雷案,善林周伯云案,目前都已经被执行逮捕,案件继续侦查。

第七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逮捕之后的侦查工作,一般是两个月(还可以延期),此时被告人的律师依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移送全部证据材料,此时,检察院要通知律师可以阅卷,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的基础上,可以得出更全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检察院

第八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在此阶段,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与公诉科办案检察官沟通,同时全面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的所有证据材料,促使检察院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可以走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第九阶段: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阶段

如果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就已送到法院,进入审判阶段。此时,辩护律师和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就在法庭上博弈。

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了一个全新的诉讼程序——速裁程序。当然,目前来讲,这个程序还停留在概念阶段,具体地是怎样的一个程序,程序的细节是什么,还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规范,而引入速裁程序的效果,则更有待实践的检验。全国人大希望通过这些地区的两年试点,来决定是否对速裁程序进行立法,以及如果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有学者称此举首开司法领域“实验性立法”先河,是程序法立法的一大创举。

全国人大的授权,使两高关于速裁程序的试点具备了合法的前提,但全国人大留给18个地区试点的时间并不长,而试点的效果将直接决定刑事速裁程序的命运。两年的时间,两高应该加快工作速度,尽快推出统一的刑事速裁程序试行规则,并且加强对试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加强调研总结,及时完善试行规则。如果试行规则迟迟不能出台,任由基层法院、检察院自行其是,各搞一套,试点的效果将很难预料,刑事速裁程序的命运同样很难预料。

犯罪嫌疑人认罪并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时间较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一般都是10天

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使用速裁程序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速裁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6)其他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一:适用范围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试点办法》规定的两类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全文同)对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适用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没有罪名限制;二是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仅限于《试点办法》列举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种犯罪。量刑以1年有期徒刑为限,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主要考虑这些犯罪情节轻微、常见多发,量刑规范已较明确,具备速裁条件。第二:适用条件《试点办法》规定,被告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必须是有三个条件,第一,案情清晰,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二,认罪,即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第三,被告人同意,即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程序错误一般有哪些?根据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庭前必须取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并且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所以,律师在介入案件时,比如被告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之后提出上诉,律师就应该关注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取得被告人同意。

而在庭审中,法官必须对此再次确认,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律师应该重点审查一审庭审笔录,法官是否对此程序做了确认。

另外,如果被告人在一审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官都应该变更程序为普通程序。

什么是速裁程序?

与简易程序类似的,还有一个刑事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的特点是,必须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而简易程序也是必须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简易程序可以审理可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速裁程序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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