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的金额是不是都要证据_什么是诈骗罪的证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7:29:14 人阅读
导读:这个事还真是有必要好好讲讲,条文就不搬了,我尽量讲的明白一些。诈骗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审查如下几项证据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财物的证据。这个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通...

这个事还真是有必要好好讲讲,条文就不搬了,我尽量讲的明白一些。

诈骗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审查如下几项证据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财物的证据。

这个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通过银行转账,这个提供转账记录即可,很简单

第二种就复杂了,如果是交付的现金或者实物,尽量提供准确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在场知情人员情况,很多诈骗案无法立案,是因为一对一接触给付财物,被举报人矢口否认,受害人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给过财物,法律上有个常识叫“孤证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无法作为立案的依据。有些受害人会把家属喊来一起作证,但是家属与举报人利益攸关,仅是听说过,财物交付时不在现场,这种证据证明效力极低,很难被警方采信。

二、证实嫌疑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证据。

这里面重点一看嫌疑人有没有隐瞒真实身份,二是看诱使受害人付款的具体事由,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前一项比较简单,一般职业骗子都会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但是第二项非常复杂,特别是以代为投资或者合伙经营这种理由取得的财物,如果前期支付过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对于举报人就更为不利。

很多举报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资金的行为怎么定性,一般来说,如果挪用于非法用途,最常见的是赌博,那么可以定诈骗,但是如果用于合法的事项,虽然没有告知举报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诈骗,仅凭挪用资金不能定性成非法占有,这里要看被举报人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关于第二项再特别多说一句,个案难以定性诈骗,但是如果发现以同样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后挪用的行为,超过了其自身偿付能力,则可以定性成诈骗,那么报案人最好事先联系其他受害人一起报案,有利于尽快立案,不过此类案件也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还需考察被举报人的法律主体身份。

三、排除经济纠纷的证据。

相当数量的诈骗案件是由经济纠纷转化而来的,这里面有一个过程,一开始是正常民间借贷,之后由于偿付能力下降,导致借款及利息无法归还,这是单纯的经济纠纷,我接触过不少报案人,对方没有及时还钱就报案诈骗,这种情况是无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被举报人是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继续借款,则构成诈骗,所以报案人最好能够了解被举报人的偿付能力状况,提供给警方作为定案依据,当然了报案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不影响报案本身,但是会影响到立案的效率,因为警方需要对被举报人财产进行清查,这个过程往往比较漫长。

四、被骗财物价值达到了立案标准的证据

这一点在现金类支付中比较简单,如果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就只能转为行政案件处理,但是涉及到财物,如金银玉器书画文物等物品则较为复杂,因为最终确定物品价值需经过物价等专业部门鉴定,比如说书画赝品,报案人在购买时实际上就受骗了,对于物品价值产生了错误认识,一旦鉴定为赝品,往往无法达到立案标准,也就无法立案,一些报案人不理解此类情况,经常与公安机关发生矛盾,这种情况应该举报的是把赝品当真品卖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骗走物品者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骗的案件中,报案人需提交购买时的有关凭证,作为认定立案标准的依据之一。

构成诈骗案的认定,主要证据应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证据: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因此诈骗罪立案并不需要直接的证据,只要受害人如实报案,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视其情节予以立案。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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