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被无证驾驶_无证驾驶知情的情况下有什么处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0:37:57 人阅读
导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仅规定了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行政责任即罚款或者拘留,但整部法律并未规定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是否该承担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2项仅规定了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行政责任即罚款或者拘留,但整部法律并未规定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是否该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经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因此,该法本身就已经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即机动车驾驶人。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治安案件,对行为人应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治安管理处罚。

这个案件中 “甲把车停在单位停车场,为挪车方便把钥匙放在门卫室”这个情节的定性非常重要

如果该单位停车场车位紧张,单位确实有这样的制度,为挪车方便要把钥匙放在门卫室。如果存在这样的制度或规定,那么作为甲来说停车没有错,放钥匙在门卫室符合单位规定或制度,基于甲来说是完全有理由相信单位有相应的制度和能力确保车辆的安全!在这个前提下,门卫把钥匙给了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乙,最终酿成大祸,乙是可能要对事故承担刑事责任的!在这个前提下很难要甲承担刑事责任,连民事责任甲都有充分的理由抗辩!

如果单位没有关于停车要把钥匙交给门卫,以便挪车的相关制度和规定,那么甲把钥匙擅自留在门卫室的行为具有充分的探讨空间,在这个前提下责任分两块,先谈民事责任,因为甲的不当行为和损害发生是存在关联的,所以会面临民事责任的承担

乙作为侵权人,会面临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门卫是在工作时将车辆钥匙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乙,导致出事,这个行为时要承担责任的。

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从题目交代的情节里 ,没有发现明显会导致甲承担刑事责任的因素!当然具体是否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还要看具体案情结合相关证据由有权机关作出判决!

这件事把案件事实理清楚非常重要,建议找个律师帮忙处理!

兄弟,不知你驾照是买来的还是捡来的。或者你胆子也忒大了吧。

交法有规定,无证驾驶要拘留15日以下,罚200一2000元。其中,无证包括没有驾照,驾照脱审,驾照暂扣,驾照吊销或注销。

而明知他人无证,那么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将会吊扣驾照6个月,扣12分。可以罚款200一2000元。同时,害了无证之人,不仅仅罚款,还要拘留。

去年,有一篇回答就有此问题。一对夫妻开货车。丈夫B2,妻子C1,某一天晚了,为了赶时间,丈夫开到深夜,实在太累了。于是停在路边换妻子开车,妻子刚起步,被巡逻警察逮个正着。

最后,妻子被拘7天(准驾不符),丈夫驾照暂扣6个月。两人共罚3000元。最后电话请其他人来开车。

妻子同情丈夫,可丈夫害了妻子。明知妻子无资质,却将车交给妻子开。最后运费被罚光不说,还弄个拘留。冤吗?不冤。其妻子平时肯定开过货车,要不怎么会开呢?只是没逮到罢了。

而本题是明知朋友没驾照,却将车交给其驾驶被查。你这是够狠的啊。想要朋友坐牢,这样害他。

车肯定被扣。如果朋友说你知道他没证,却将车给他开。那你也跑不掉的。现在关键是现场交警追不追究,稍一追究,你驾照肯定吊扣的。不谈罚款。

如果交警没查,恭喜你逃过一劫。

胆子别太胆,玩笑不要开过头。不要顾及朋友面子,实际上是害他。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来。让我们先看看新闻。车辆被盗,发生车祸,车主依旧被判刑。

划重点:

最终,法院以车主胡某对其所有的车辆疏于保管,间接促成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为由,支持了原告闫某的诉讼请求。

在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管理或保管,并间接促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属于按份责任。






所以。你懂得。

你好!朋友,你所说的私了,是经官了,还是没有经官?

如果说,没有经官,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介入你这件事情。也可以这么说,交警压根就不知道!那么只是你们双方达成的协议,这样是不会吊销你的驾照!

如果说,对方已经报案了,那么交警已经介入了此案件。根据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二款规定,你的驾照可以并处吊销!

我刚才看了一下其他人的答案,有的朋友说会坐牢,这样的回答是不正确的!

如果,将来真的要打官司的话,那么车主的行为只是个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超出车主的主观意愿及控制范围内的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确实车主不知情而有人将车开出去肇事,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条例供参考:

一、 驾驶员的雇主及车主身份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员是因从事雇佣活动而控制车辆运行,则赔偿责任主体将从驾驶员转变为雇主,驾驶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责任主体将成为雇主和驾驶员两个,且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驾驶员进行追偿。 认定雇佣关系从两个方面予以认定(1)驾驶员的活动是在雇主的授权或者指使范围之内;(2)虽超出授权或者指使范围,但驾驶员活动的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职务有内在联系。 二、 出租和发包的车主 机动车的出租和发包是性质相近的两种交易活动,出租人或者发包人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出租和发包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出租人和发包人的赔偿责任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出租人或者发包人通过机动车虽然获取了利益,但只是正常的交易形成的,其对承租人或者承包人没有实际的运营控制权,因此不能简单地向挂靠单位一样将其视为雇主。租赁和承包是机动车的两个重要的交易方式,如果简单的让出租人或者发包人一概地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妨害机动车市场的正常发展,从而影响经济流转,阻碍社会的进步,所以,如果出租人或者发包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则应不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出租人和发包人对此有一定的收益,获取了经济利益,同时对机动车增加了风险,因此,可以使用《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的受益人的角度适当分担责任。 2、如果出租人和发包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在其过错程度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关联程度上所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出借车辆的车主 出借行为都是无偿的,如果是有偿的就等于出租。由于出借是无偿的,所以只有在出借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例如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未审核借用人的资格及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辆等,才应根据过错程度及与交通事故发生的因果关联程度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车辆在修理、质押、和保管期间时车主的责任 在车辆维修、质押、以及被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修理单位、质押人、保管人都有妥善保管机动车的义务。此时,车主并不实际控制机动车辆,实际控制车辆的是修理单位、质押人、和保管人,并且法律也规定了上述人员的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负有保障车辆安全的保障义务,故此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有上述人员承担责任,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车主的责任 他人驾驶机动车是因他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超出了车主的主观意愿以及失去了控制机动车辆行为,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显示公允。故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车主在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六、 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的责任 在我国,对于机动车实行的是登记管理制度,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车主的认定应当是已登记为准。但是现实情况下,有时,登记的车主并不享受车辆的所有权,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名义车主”主要有两种情况(1)车辆买卖完成,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特别是连续买卖均不办理过户手续。(2)借用他人名义购车。这两种情况下登记的车主实际上并不享受车辆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登记的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营运中获得利益,故登记的车主(名义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车辆的,和上述分析相同,出卖方(名义车主)也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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