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能阅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之前就没有办法为当事人辩护。
办法总比困难多,只要用心而专业,总能找到专业的的方法开展有效的工作。
所谓的审查起诉阶段,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院阶段。该阶段意味着公安阶段的结束,也就是侦查阶段结束,公安机关把案件材料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公诉科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那卷材料后,会通知辩护律师来复制案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工作必须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才能开始。
刑诉法规定,当事人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当事人就能够聘请律师介入案件,此时,案件刚刚立案,还处于侦查阶段。
你们可能会疑惑,这个案件当时处于侦查阶段,我们律师无法阅卷,甚至还没有会见当事人,那我们律师是怎么了解案件情况的?
其实方法并不少。
首先,常规的方法就是与了解情况家属充分沟通。
比如杰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资诈骗案中,当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执行庭工作,她知道这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无法通过找关系寻求轻判,只能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寻找案件的无罪、罪轻突破口,所以她对于案件的描述能够做到详细而尽量客观,这样对于辩护人来说,就能够很好的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当然,如果是遇到并不了解法律的家属,律师就需要更多的发问和引导,从倾听和互动中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其次,就是针对个案情况,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笔者此前在外省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该案有个重要的情况,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国都有多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大都被当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处理,甚至已经判决了。判决书是公开的资料,我们当时就第一时间拿到了同案的判决书全文和其他资料,从侧面对整个案件的性质甚至关键细节都掌握的比较清楚,甚至了解了该案法官的相关裁判规则和关键要点,这样对于自己的当事人的辩护就有极大地帮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预约看守所与当事人本人会见。
通过与当事人本人的会见,了解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被指控的活动具体内容,同时将其所描述的案件详情与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详情进行比较和核对,这种沟通非常重要,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最直接手段,因为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也决定了其在侦查机关处所留下的笔录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从中判断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和侦查方向,从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开专辩护工作,比如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书和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
最后,就是对相关案例和法规要烂熟于心。
这一点之所以放在最后,并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的熟悉,不仅仅是对刑法法规条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还要全面了解与非法集资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配套规定和意见;另外还要对最高院、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和当地法院的非法集资判例等充分了解。
带着疑问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几点,基本可以对案情做一个基本的梳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对案件中的相关关键点留下疑问。这种疑问,可能在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通过阅卷解答,但总的方向,就是尽力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点。
律师能否将案卷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出示的问题,根据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侦查案卷属于国家秘密,只要归入侦查案卷的材料,无论律师认可与否,就属于国家秘密,关于这点可以查阅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
刑事案件已经到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提供辩护。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凭借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公函可以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
如果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律师有权阅卷,检察院如果拒绝律师阅卷,律师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控告。如果只是公安局向检察提请逮捕,案卷虽然在检察院,但律师还不能阅卷。
很明确的回答,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可以阅卷,为什么?理由如下:
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采取强制措施状况等权利,但是仍然不可以阅卷。一直要到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以后,才可以完整阅卷,以便行使辩护权。
第四,实务当中,被告人一直到判决以后,能拿到的除了一些法律文书通知书外,就是判决书了,律师仍然不可能把刑事案卷提供给被告人家属。
谢邀!
刑事案件的申诉是再审程序的开端之一。被告人或其近亲属都有权申诉,并有权请律师进行申诉。因为历史沿革的原因,我们国家由于刑事案件判决后的案卷管理很严格。获取定罪证据,也是进行申诉的必要条件。对于判后案件的阅卷法律没有细化的规定,但实践中是可以做到的。我经验与大家分享。
一般来讲,申诉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诉材料的书面形式审查。当事人或近亲属的申诉递交到人民法院后,立案庭需要做书面审查。审查的基本范围:1-申诉当事人或近亲属的基本情况,也就是申诉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申诉理由审查,就是要判断判决书错在哪里?是无罪申诉还是罪轻申诉要搞清楚,其中罪轻审查要看是否超过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3-申诉附带材料审查。判断申诉是否成立以及表述的可信度。如果这些都不清晰,可能给你一个答复,通知不符合条件,第二阶段,如果第一阶段申诉成功,发放受理通知书后,法院会在一段时间内干两件事,一是通知当事人或近亲属进行询问,二是再请律师阅卷,然后征求律师意见。
我们回到题主的问题。法院不让律师调去案件定罪的证据,可能基于以下情况:1-申诉没有发起,申诉都没有提交审查,就凭律师证、律师函、委托书三证就贸然去法院要求看卷提取有罪证据肯定是不行的;2-发起的申诉没有进入立案阶段,3-律师与委托人中间的委托关系不能确定、确信,4-当事人或近亲属或代理律师身份不确定。5-其他。
怎么办?1-应该做好细致的申诉工作。2-加强与负责审查的办案人员沟通获得信任度,3-如果确实该看案卷了又被拒绝,可以向法院领导反映。
值得一提的是,申诉的形成应该以调去证据为前提,以便更好的申诉,而阅卷时机又是滞后的,这是矛盾的。所以,希望国家尽快出台刑事案件申诉的细则,规范行为,提供方便。打通司法救济渠道。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自愿普法,非礼勿喷!
检察院有决定权,决定是否可以让律师阅卷,不是应当让律师阅卷,
见:《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