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_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3:06:17 人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休产假时劳动合同到期,自然延伸劳动合同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有:合同双方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单位不得革除合同。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作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革除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期限法定天然顺延至三期完毕.在三期完毕后,单位因合同期届满能够革除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革除劳作合同.假如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革除劳作合同,或许说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解雇的,那么用人单位革除劳作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以为无效行为。 2.依据《女职工劳作维护规则》第八条的规则: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间产前歇息15天。 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添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添加35天,如难产再添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添加15天。三期期间劳作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何危险 许多用人单位常遇到在女职工的劳作合同在三期期间到期的状况。部分用人单位以为合同天然到期,公司即可天然停止与女职工的劳作联系,不续签劳作合同不存在任何危险,一起能够革除付出产假薪酬或其他各种福利的责任。事实上,这种观点跟现行劳作法令法规是相违反的。(福田劳作法令师,福田劳作裁定律师,福田企业法令顾问,福田公司法令顾问,福田劳作法令顾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时,具有患病或许非因工负伤,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接连作业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年的等五种景象时,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故当遇到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劳作合同期满的景象时,公司不能直接停止与其劳作联系。若公司不想再用该职工,需求与其洽谈处理。可通过给予恰当的经济补偿金以及配合后续请求生育补贴等事宜为条件,平和革除与其劳作联系。假如女职工不同意的,公司不能直接停止,而应连续至相应景象期满停止。若公司决议解雇该职工,则需求慎重考虑是否承担违法停止劳作联系的法令危险而予以解雇。直接告诉不再续签劳作联系的法令结果有两种可能性:付出一年二个月的违法革除劳作联系赔偿金;付出职工被解雇之日起至康复劳作联系期间的薪酬损失。公司可针对某一职工的具体状况,权衡利弊,断定处理方式。 (福田劳作法令师,福田劳作裁定律师,福田企业法令顾问,福田公司法令顾问,福田劳作法令顾问)三期女职工是劳作法的特殊维护目标,用人单位处理有关三期女职工的问题时,应特别慎重。包括产前请假、休产假、产假薪酬付出、产假期满后告诉其回来上班、合同到期连续、哺乳期等问题。王律师主张您在作出处理决议之前,提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引起法令危险。

何南回答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和终止的,除非你自己放弃。

所谓劳动合同解除,指的是合同未到期强行终止劳动关系。

所谓终止,指的是合同到期或者因一方特殊理由无法继续执行合同的情况,你这种情况即合同的终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你是单位,我很遗憾。

如果你是本人,尽情的笑吧。

我是何南,我看热闹。

谢邀!本题描述还不是十分清楚,若员工因怀孕而末上班与仍在劳动岗位上班就应该区别对待。劳动法规定孕期或哺乳期的员工不得被除劳动合同。若此员工因怀孕未上班其原合同期就理应顺延,即原合同应仍然有效。单位不再续用该员工就属合同期未满违约,则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若该员工一直在上班工作已到劳动合同期满,则原劳动合同已履行完毕,与后续新合同是否再签就没有关系了。就不能算单位违约,故不能要求单位承担不再续签劳动合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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