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构成过失_正当防卫承担刑事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8:33:11 人阅读
导读:正当防卫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其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和偶然防卫几种状态。前几天最高检刚刚出了一份关于明确防卫过当界限的最新解释,其...

正当防卫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其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和偶然防卫几种状态。

前几天最高检刚刚出了一份关于明确防卫过当界限的最新解释,其大体内容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即行为对行为,只要对方拿刀砍你,即使没砍到你,你也可以拿刀砍他,把他砍死都不为过;反之,假如对方拿脚踹你,而你拿刀砍他,那就很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而在这份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防卫过当的限定条件为消除现实危险,未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即结果对结果,意味着假如别人拿刀砍你没砍到你,结果你反手一刀把人砍死了,这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相比较以前的定义,现在的这种行为对行为模式更便于用眼球直观确认,有利于法院的规范审判。而结果对结果模式,一是难以比较究竟是什么样的防卫后果才不至于超过必要限度,二是给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不得不说这是司法的一大进步。构成防卫过当的,对于过当行为或者后果,应该以过失犯罪追究受害人的刑事责任。

至于假想防卫,有个很形象的表达就是先下手为强。举一个例子,假如甲乙之间有深仇大恨,一天两人见面,甲觉着乙一定会拿刀砍死自己,与其这样不如我先砍他,结果一刀干掉了乙。很明显乙连侵害行为都没有就糊里糊涂死了,这与正当防卫的原意根本相悖,甲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至于甲出于何动机杀死乙,概不过问。

防卫不适时,也就是当加害人本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及其造成的现实危险已经结束,而受害人仍然实施防卫行为的状态。也就是说,甲拿板凳敲乙,而乙把甲放倒在地并把甲踩在脚下,甲自知不是乙的对手就说自己再也不敢了,而乙还不解气,又拿板砖连敲甲好几下。很明显,拿板砖敲甲的这种行为就是防卫不适时,应该以相关的故意犯罪追究乙刑事责任。

偶然防卫,就是之受害人没有防卫的意识,而是出于其他特定目的对加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进行防卫,在客观上并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常见就是聚众斗殴。因为我国现行司法实践要求正当防卫必须具备防卫意识,所以受害人的防卫行为仍然应该以相关的故意犯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没有防卫过当这个罪名,故意或过失要结合具体的罪名,防卫过当可能构成故意伤罪,也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要结合案情而分析.但如果构成防卫过当那就可以减轻或免除处惩.防卫过当的意义,正是在于此保护那些超出限度的正当防卫行为,这样才符合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与追求.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胆量和勇敢!一个弱女子,深更半夜,开门“迎敌”,将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杀”!毕竟受过军事训练,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说,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也非防卫过当,而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我知道我这么说会被喷,但希望大家在喷我之前先听我把话说完,再喷不迟。

一.本案不属于正当防卫。

要搞清楚正当属于正当防卫,先要搞清楚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关键构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开门之前,尽管存在可能的危险,但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唐雪完全可以采取“先报警,再等待防御”这类更安全有效的应对措施。而唐雪身带“两把刀”,主动开门“迎敌”,已经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连防御都不是,又谈何正当防卫?

二.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损害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既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卫过当。

三.本案属于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杀人。

前面说到,从唐雪“开门迎敌”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被动防御”转变为“主动进攻”。那么,造成李某死亡的结果,要么是故意伤害致死,要么就是过失杀人。

四.法院应对唐雪从轻、减轻量刑。

尽管最终结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纵观整个案情,李某始终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负状态下采取的反击行为,加上自首情节,因此应予从轻减轻量刑。

五.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和过宽,都是不可取的。

网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吁按正当防卫认定,出发点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与大家同感。但法律是严肃的,也是严格的。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会造成严重后果。就正当防卫而言,如果认定过宽,会导致有人钻法律空子,“以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最终吃亏的还是弱势一方。因此,希望广大网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

首先,按照描述的情况,在对方先动手后还手的行为并不属于防卫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说法。根据刑法理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必须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挨打后还手的目的,显然更多是为了报复伤害对方而非避免继续受到伤害;尤其是,先动手方是在受到言语挑拨后动的手,即便要算,也应该算是防卫挑拨才对。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打架的情况,一般不会认定正当防卫。当然,如果一方已经明确停止斗殴行为而对方紧追不放,或者一方的不法侵害明显升级(从空手变持械),这时候是可以认定存在正当防卫的。

其次,问题描述情况属于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既然不算防卫,那就是打架斗殴了。民警到场后进行调解,就是依据的该条款。由于对方不愿意接受调解,警察可以依法对参与打架斗殴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的幅度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一般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打架斗殴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刑法》上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要达到“轻伤”,这里的“轻伤”并非我们日常认为的轻伤,而是法医学鉴定标准的“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鼻子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标准是“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而对方的伤害估计是达不到这个程度(否则也就轮不到警察调解了),所以题主是不会有刑事责任的。

第四,民事赔偿不可避免。毕竟是把人打伤了,赔偿医药费,再掏点营养费误工费什么的,也算是应有之意,至于金额多少,那就看跟对方怎么协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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