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_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0:36:16 人阅读
导读:店铺整体转让给你之前你应该作个考察,生意好不好自己一看就知道了。现在都已经转让给你了,法院是无权撒销你们之间的交易的,除非他采取了欺骗你的手段。大家都是成年人,...

店铺整体转让给你之前你应该作个考察,生意好不好自己一看就知道了。现在都已经转让给你了,法院是无权撒销你们之间的交易的,除非他采取了欺骗你的手段。大家都是成年人,已经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应该一清二楚。只能怪你自己事先没做考察,盲目转接店铺,生意不好就想反悔,法院要视情而定才能立案。象你这种情况,估计法院受都不会受理。

(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有的合同是为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条款是专为当事人一方利益约定的。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放弃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对于这些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后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需要合同为其带来利益,则可以变更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不可抗力必须达到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如发生不可抗力后,经义务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则不能作为合同变更的理由。

【职场小龙虾观点】如果合同中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要么接受合同,要么选择辞职。

关于签合同这件事

  • 合同法人变更了,工资估计也是降低了,还要重新考核,考核不过关的,我估计等待你们的就是辞职。重点是你们签署了,代表的是你们的认可。

  • 至于你说说的那些没看清楚,不明白等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你签字,代表你同意。
小编举个极端的例子:公司要求重签合同,加上一条规则:销售人员每月必须为公司接取10万元及以上单子至少1个,接到一个奖励单子价格的一半,否则第一次扣罚半月工资,第二次做开除处理。只要你签了字,就代表你同意(有奖有罚,不存在“显失公平”),即使你知道自己无法完成。
  • 你的合同不存在违规、违法,所以《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四条不适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zd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专变属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关于签合同的注意点

  • 有人用“卖身契”来形容合同,其实一点也不过分。合同关乎的可以是你今后工作的本身利益,再怎么谨慎都不为过。

小编第一次、第二次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拿着合同看了又看,还复印了一份,回家研究了后,第二天才签订上缴HR。
  • 对于劳动合同一定要看清楚使用期限、工资(税前税后、计算方式等)、加班请假与休息、年终奖工作时间、离职解聘等。

你现在需要怎么做

  • 如果公司还行,而且变动不大的话,或者说还值得你留下,那么你只能选择去接受他,后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进行升职加薪。

  • 如果你对公司的做法不认同,我的建议是在你没找到好的工作以前,暂时先忍耐,骑驴找马,找到合适的工作在提出辞职。

【职场小龙虾】手打不易,欢迎点评关注!

谢邀。

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但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同意,这时劳动合同无法变更。所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单位没有必须要给予补偿的义务。而要是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那么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种: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1、我08年购买了合众一份保险,今年生病(心脏)提出理赔,因留下证明材料不全,合众回答不能理赔,我就算了。

但是合众提出终止合同,理由是购买保险前未如实告状之身体情况,而事实上购买时是合众举行餐宴在保险人员劝说下买的,由保险人员填写、也未问我身体情况,我签了名(另一份是我老婆的,也叫我代替签了名)。

不能讲是隐瞒事实。

2、根据新《保险法》中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

请问如何办?

1 、因重 2113大误解、欺诈胁迫、 5261显 示公平订立的合同可变更。

2、双方当事 人合 4102 意且不损害社 1653会公共利益的在履行期届满前可变更。

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变更。

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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