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婚内与配偶以外的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重婚。
如题,婚内与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同居期间,产有小孩,进行户口登记的,或两人都在婚内,又进行结婚登记的,或明知对方在婚内,却与其进行婚姻登记的,则构成重婚罪,
但重婚罪,取证较困难复杂,被抓住判了重婚罪的人,都应该比较傻吧,比如,不进行婚姻登记,不对外宣称结婚,同居時不以夫妻相称,称为室友,即使是被抓住,也只能算道德败坏,所以,近些年有人提议将婚内出轨,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就现实而言,恐难以办到,因当下婚内出轨的,实在是太多了,你总不能都抓去定罪坐牢吧,至于究竟该怎样应对,我相信就当下而言,谁也拿不出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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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同居,甚至有妇之夫、有夫之妇与未婚男女同居,都是你情我愿,民不告官不究,都不违法。未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而且理直气壮,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是结婚趋晚,寻求性释放;其二是,被西方世界垃圾“自由”洗脑,“什么年代了,同居算什么?”其三,给同居赋予新的理由,主要是婚前试婚,检验对方性功能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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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性需求有违人性,乱性则有违道德。其实,又何止这些?同居对少男少女造成的身体伤害和情感伤害远大于同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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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婚姻法规定,女不能低于20岁,男不能低于22岁才能结婚。这是既考虑了人身体成熟因素,又考虑了民俗习惯。按生理学研究,结婚年龄的最佳期是,女23--30岁,男30--35岁之间。过早同居,对女孩子卵泡发育,男孩子精子发育都是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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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感情伤害,而且这种伤害双方全然不知。简单说就是“性就是那么回事”,不再神秘、不再珍惜,对未来的婚姻弥合将产生永久的影响。不可能出现守望相助、白头偕老的场景。这就是著名心理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德勒所说“在结婚之前避免发生性关系,是爱情和婚姻中亲密奉献的最佳保证”的道理;
第三,对孩子的伤害。对一般老百姓来说,培养一个成功的孩子,是人生最有意义、最伟大的事情。父母都乱性,孩子会怎么样?有的甚至连孩子是谁的种都搞不清楚,怎么能把精力放在孩子培养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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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可以判刑,已构成重婚罪。只要双方成双入对的同居,对外又以夫妻名义公开的同居的,他们的前妻或前夫任何一方向公安机关举报,通过侦查取证,有事实存在,可释为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有二种,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婚内(有领结婚证没离婚的)又与另一人领结婚证的,第二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婚内又与另一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这二种情况都是重婚行为,重婚罪可判二年以下有期投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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