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章与单位名称不符_关于劳动合同企业名称与公章不一致的问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9:12:03 人阅读
导读:谢邀!我虽没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但就你的提问,如果属实就已不是担则的问题,这已形成了欺诈罪。我虽无法律专业知识,但我们必须要有起码的认知。在我们正常的签署协议...

谢邀!我虽没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但就你的提问,如果属实就已不是担则的问题,这已形成了欺诈罪。我虽无法律专业知识,但我们必须要有起码的认知。

在我们正常的签署协议与合同中,是不存在公司名与公章名称不同的。如若不同,那么这个合同或者协议,即使已签署也是无效的。现在有部分企业,就是以这种方式生存,没事时都相安无事,一旦产生纠纷,受雇方将无法维权。如属实建议马上报警处理,你这合同根本就是无效合同。(具体法律条款,建议咨询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谢谢!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

白毛浮绿水,红掌拨清波。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一般情况下,按盖章处名称执行,因为,在合同生效条款处都是约定盖章或签字生效,所以,谁盖章谁承担履行责任。

特殊情况下,委托他人代签合同时,盖章处的单位实际是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合同仍然由实际委托人承担履行责任,对此,应由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才行。

如果是甲方合同承办人员失误,打错名字或盖错章,应协商重新签订合同,保持签约名称和盖章名称相符。 如果非工作人员失误,签约名称和盖章名称不符,合同无效,应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上,公司名称与公司公章不一致:  一、原则上,这是一份有效合同。  当合同的公司名称和合同尾部盖章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以盖章的公司名称为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还有建筑公司盖项目部的章。但为防止纠纷,建议还是规范一下,合同抬头名称和盖章名称最好是前后一致。  二、如果是公司更名的,主体不变,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后的公司承担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名称变更前的企业权利义务由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因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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