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构成重婚_非法同居是否属于重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8:20:48 人阅读
导读: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是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当事人是已婚身份前提,再次和他人领取结婚证 或当事人明知对方是已婚身份,再次和他人办理结婚证,以上两种情况构成重婚。 同居,不是重婚。 事实婚姻是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构成事实婚姻。

只能说法律意识太淡薄了。 重婚者仍然有权提出离婚,可以和对方协议离婚,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只是如果对方掌握了你重婚的证据,可能对你不利。 判离婚是肯定的,但可能被对方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1、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2、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重婚必须前一婚姻关系是经登记的婚姻关系,如果是事实婚姻关系的就不构成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包括虽然双方未表明是夫妻关系但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2、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3、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4、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十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1、刑事责任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2、民事责任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非法同居是否属于重婚?在回答这个问题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结婚的概念。按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法定年龄,双方自愿要求结婚的,政法机关向他们颁发结婚证,表示已结婚。结婚者就受到法律保护。其二,在民间视结婚是男女双方一起同居,一起生活,一起孕育孩子或者办了结婚酒肴就视为结婚。它不受年龄限制,不需要结婚证件。既然提到是否犯重婚罪,表示是以法律为条件的,那非法同居就不属于重婚。但是法律又根据非法同居已经形成了夫妻家庭生活,特别是已经孕育了孩子,只能遵循民间结婚的风俗定为实事婚姻。对该行为人以重婚罪论处。一般对于这种重婚罪,法律上量刑比较轻,只能说成是适当教训一下行为人。真实的重婚罪是有配偶有结婚证件,又与他人同居,还采用非法手段骗取政法机关领取第二张结婚证。这样的行为才是真真切切的重婚罪。会受到数罪并罚的判刑。所以非法同居在没构成实事时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一、哪些属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3、主体要件

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认定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时,核心在于认定其客观方面。而认定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要注意事实婚姻有可能会构成重婚罪。

1、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哪些属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认识。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我国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旦被控该罪,万不可掉以轻心,最好请专业的刑辩律师帮忙,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罪,一是主体上涉嫌重婚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二是涉嫌重婚的双方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三是涉嫌重婚的双方共同生活须以夫妻名义进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以办结婚证为要件),包括以夫妻名义相处、互尽夫妻义务、互以老公老婆类似名称称呼,对认识的人介绍对方是夫或妻,让对方称呼自己亲戚是舅舅、姑姑类似的情况等等,综合判断(如双方并不以夫妻名义对待,则不能认定为重婚行为,只能认定为姘居)。

追究重婚罪,须合法婚姻受害方自行提起诉讼,公权力一般不介入。自诉人如举证能力弱,需要公力救济的,立法上允许,但司法实践较少。

被判重婚罪的人,会面临刑事和民事方面的后果:

刑事方面,可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方面,婚姻受害人起诉离婚的,法院可以被告的重婚行为损害夫妻感情为由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方适当予以照顾;原告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离婚,同时判决重婚者赔偿一定损失(参考李阳离婚一案被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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