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你好,关于返还彩礼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下: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里需要注意:
一、双方没领结婚证但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虽然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并不是全额返还。
假如女方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结婚喜酒等方面,可以主张扣除这部分数额。
同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当地习俗来确定返还数额。
二、上述规定中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生活困难,即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并不是指男方因支付彩礼,造成生活水平降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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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就不叫结婚,叫事实婚姻。彩礼一定要返还,但要留些青春损失费。还要看离婚的过错方是谁
定亲的彩礼退回去?怎么吹了,哈哈!定亲的彩礼,一般来讲,都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赠与的。既然是没有达到结婚的目的,退还部分或者是全部彩礼。
在订婚,或领证后,因某种原因,没有达成结婚(没同房),退还彩礼都是应该的。退还彩礼,应该是双方父母及当事人,能够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协商解决。一般来讲,男方提出分手的,哈哈!能拿大额现金回来就不错了。做为两家成不了亲家,也别做仇家。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返还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D: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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