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死缓区别在哪里_死缓和死刑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8:07:36 人阅读
导读: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有很大区别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如果在缓刑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死刑就不执行了,就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有很大区别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如果在缓刑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死刑就不执行了,就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立即执行经最高院核准后必须执行死刑。

无期徒刑与死缓的区别主要有:1、在刑罚的变更上(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以实际服刑两年为考验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而死缓两年考验期满,如无故意犯罪,则是必须减刑。2、在考验期限的计算上死缓两年考验期从生效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是终审判决书的日期起满两年;无期徒刑的“考验期”(实际上在法条定义上是没有所谓无期徒刑的考验期的,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应用较多)一般是从入监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缓判决后两年内无再犯罪的,不再执行死刑,一般转为无期。

死缓:刑事处罚就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就刑事判决书下来那个时间起至两年的时间,罪犯没其它案件在发现,在监狱里面又能接受改造按时按量完成生产任务,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通过监狱考核,由个人提出申请,临区上报材料到上一级省监狱管理部门,监狱又在把减刑材料上报给法院,法院在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的材料审核,改判为无期徒刑。死刑:基本上现在都是省高院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批准,执行死刑。死刑判决书下发到罪犯手中后,罪犯有半个月的考虑时间,自己是否提出向高院申诉的权利,半个月后无论罪犯是否提出申诉,都是等着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等着复核材料下来,如果最高人民法复核认为量刑高的,就把材料打回来让省高院重新开庭。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事实清楚,量刑合理,维持原判,那死刑执行书就跟着一起下达,执行死刑。

首先,被判处死缓两年之后是否执行死刑取决于该犯罪分子的具体表现。在两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犯罪分子的具体表现不同而有三种结果:

  • 如果犯罪分子表现良好则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但情节较轻的,则重新计算两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 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并且情节严重的,则由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换句话说,死缓其实是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他们两年的考验期,只要在这两年内遵纪守法、认真改造,就能免除一死。

无期徒刑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要把牢底坐穿,但实际上是可以获得减刑的。在服刑期间只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无期徒刑最高可以被减为十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死缓转为无期徒刑的,加上两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则最短要实际服刑十五年。

当然,现在正对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判处死缓时附加“终生监禁”,即死缓转为无期徒刑后必须把牢底坐穿不得减刑。这一刑罚对于贪官污吏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对反腐倡廉具有重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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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指被判处死刑,一般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立即执行,对于被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来说是没有机会减刑的,将被剥夺生命;

另一种就是死缓,虽被判处死刑,但并不立即执行,而是缓期两年执行,两年期间将进行劳动改造,如果表现良好的话,可以申请减刑,将不再执行死刑。因此,当被判死缓时,还是有很大机会可以申请减刑的。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死缓,全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
死缓对某些人来说,是一种可以使自己再存活的方法,对另外一些人来说,是一种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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