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一审程序后的处理_检察院公诉科办案程序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9:10:54 人阅读
导读:有问就有答,星空会悟空。这位朋友你好,我是再望星空,现就你的提问作答如下:1、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不会出现直接从法院退回公安机关的情况。2、在...

有问就有答,星空会悟空。这位朋友你好,我是再望星空,现就你的提问作答如下:

1、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不会出现直接从法院退回公安机关的情况。

2、在办理刑事案件工作中,公安机关的接受报案、立案、询问报案人及相关知情人,对嫌疑人抓捕、讯问、刑拘、提请逮捕、多次预审、证据调查及鉴定、提交检察起诉等一系列工作,最后都是通过文稿记载编制打码成刑事案件卷宗,移送检察机关进入下一个检察起诉程序。除了个别案件需要警员作为证人或伤情鉴定人出庭外,公安机关不会直接与法院打交道。同理,法院受理提起公诉的案件,即使需要退回也不会直接退回公安机关,而是退回移交程序的上一个单位——检察机关。

3、司法实践中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的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法院对被告人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是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三是法院在审理个别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时也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进行证据的补充,之后再由检察院视补充证据的情形确定是否继续起诉。

对于后面的情形,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是不希望出现的。按照疑罪从无的刑事立法原意,既然已经提起公诉,法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审理之后,就应该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而不应该再退查。判决的不利结果,应由不能提供充足证据一方承担。

4、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案件,究竟是检察院自己补充调查还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由检察院看情形确定。如果是法院因管辖问题退回的,检察院应该重新审查确认无误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者提交给自己上一级检察机关确定或指定管辖。

介绍一下刑事案件的正常流程,以及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  一、(公安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期限:最少14日。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二、(公安侦查阶段)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少2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在检方(公诉科)审查起诉期限:最少1个月。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再移送到检方,期限重新计算。  四、检方(公诉科)决定起诉,案件移送到法院,法院的审判期限:最少1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你好:

1你可以上诉,在上诉期内。这是你的权利。

2不进看守所。已经没有必要的。前面定为缓刑。表明,你的人身危险不算大。

3最后程序:

第一,如果由上级法院审理,作出二审判决,是法院的最后判决。已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它。

第二,如果被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作出的是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你可以上诉;检方也可以再抗诉。没有上诉,抗诉,过了期限10天,就生效。交付执行。

4对于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你,你的家人可以申诉。

5你可以请辩护律师。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

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刑事诉讼一审开庭程序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步骤,即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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