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什么_劳动者怎样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8:03:31 人阅读
导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对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先要求其解除与其他单位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解除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要求其解除与其它单位劳动关系,应当保留证据。

离职交接手续,可根据解除原因考虑是否维权

谢谢邀请!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依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期间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要有证据意识。寻找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证据,如办理离职手续时录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患过职业病或在相关岗位工作过,离职时复印相关资料等。(3)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4)注意辞职信措词,不要写请领导批准或请予以考虑等词语,否则决定权即交到用人单位处,由用人单位对要约进行承诺,演变成劳动者提出并协商解除,以使用人单位规避经济补偿。(5)清算工伤、职业病赔偿事宜。(6)借的钱、物品及时归还。(7)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不签字或签字备注(如不是协商解除等),以防万一。(8)做好结算,如工资、加班费、未休带薪年假补偿、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等。(8)看是否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支付违约金问题。违反服务期约定赔付违约金中提到的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9)只有在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08年前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所以证据很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等。

我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

1、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法》第31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

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立法只限于试用期内或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场合允许即时辞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不仅是对劳动者是否胜任于工人的检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生活环境方面的检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劳动者只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试用”人员,从事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所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认为工作岗位不适合自己的特长、爱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依据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依法进行追偿。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劳动过程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这都是违法、违约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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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提到的是单方面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关系是员工个人主动提出的,那么按照现状可以分为单方面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下面让我分别为您接打。


首先,我们讲讲单方面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其实这个通俗的讲,就是辞职。也就是说在一切都正常的情况下,员工不想在公司继续干下去了,那么就要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第一、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可以是纸质的离职申请表,也可以是类似于OA办公系统上的电子申请,也可以通过手机端的通讯软件发送离职申请等等,只要这些能代表员工的真实意思表达。第二、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则需要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请,如果已经过了试用期,则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申请,因为需要给公司预留足够的人招人定岗,当然离职的时间也可以经过和公司协商来确定。第三、一定要记得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加盖公章,自己做好工作交接并经过公司确认,同时要求公司在结清离职公司后将自己的社保公积金停掉,这样才是完全的解除了劳动关系。


其次,我们讲讲单方面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可能有人会觉得奇怪,既然是被迫,怎么能说是单方面呢?别着急,继续往下看。

在劳动合同法里,有几种情况是指员工在处于不利状况下,可以通过挂号信发送函件的方式来通知公司自己被迫离职的事实。这几种情况就是:1、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或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不按照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违规,且损害员工权益的;5、因公司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要支付赔偿金的,一旦出现上面的5种情况,就一定要先发函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然后才能进行下一步,一般接下来就是要去仲裁。


综上所述,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员工单方面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公司在这两种情况下始终都处于被动接受方。我想这也很好的回答了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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