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_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6:10:45 人阅读
导读:虽然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家干预性较强,但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的确定仍然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协商一致与相互配合,并非哪一方一...


虽然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家干预性较强,但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的确定仍然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协商一致与相互配合,并非哪一方一厢情愿或是通过强制力可以达成。

因此,劳资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除用人单位主观恶意逃避劳动合同签订责任外,还存在很多方面的因素。其中就包括部分劳动者为了获得二倍工资,以各种借口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制度所带来的劳动者诚信危机,也是用人单位在二倍工资方面提出的最主要的抗辩事由。

那么,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仍然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前,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配合,用人单位无权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有失公平。劳动者因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反而获得利益,也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该意见认为,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23日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持此种观点。该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种处理意见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文字表述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其中的“未与”用语强调的是客观上的结果,并没有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或过错进行区分,说明只要用人单位在客观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而不论过错如何。

对上述两种处理意见,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虽然具有一定的客观合理性,但在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且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也多种多样,可能是因为劳动者为获得二倍工资,恶意拖延或拒绝签订;但也可能是因为双方就劳动合同某一条款的内容无法协商一致。因此,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完全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存在一定难度,不易把握。

而第二种处理意见则完全以客观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过于严苛,没有给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的救济途径,容易引发劳动者的诚信危机。因此,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处理意见各有弊端,均无法妥善地解决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后,笔者认为该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就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处理思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且此时,由于仍然处于法定的一个月劳动合同协商签订期,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出于何种原因不签,用人单位都可以在一个月内及时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从而免除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但必须明确的是,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的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书面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则说明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此时就仍然需要支付二倍工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必须进行一个利益的衡量,是选择由此终止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重新招人,还是继续用工而承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该种处理思路一方面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给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救济权,用人单位可以及时终止劳动关系,防止劳动者通过恶意拖延而获取二倍工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行使选择权,如果用人单位怠于行使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二倍工资,避免用人单位一方面继续用工,另一方面又规避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充分保证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无论劳动者因为何种原因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可在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再对是否完全是劳动者过错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认定,也减轻了司法审查的负担,减少了出现因对劳动者过错程度认识不同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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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哪些法律条文?

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肆意克扣工资,强迫加班,不给加班费等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仍然司空见惯,但说实话总体情况比前些年好转很多。目前此类违法行为多存在于劳动力密集的、老板法律意识淡薄的中小企业。要是真遇到单位不给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合理呢?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

极速法理给劳动者们哪些维权建议?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建议向单位主张:

  1. 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 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 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

极速法理建议劳动者们这么做?

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装工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或物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装工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证据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充分证明你和用人单位的实际发生劳动关系。

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希望大家的麻烦事尽快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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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若是企业管理者推荐阅读《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潜在风险更大?》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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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是这样规定,不过,现实生活中运用法律不只是将法律套用到事实得出一个结论。你必须明确自己想要什么,运用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要达成什么利益。

在这个问题上,你就得明确自己是想继续保住这份工作或者跳槽。

如果想要保住工作,那么优先的措施应该是与用人单位协商尽快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因为某些现实问题而暂缓签定劳动合同的话,或许你也可以选择给予一段时间的考察期,毕竟找一份工作不容易,然后,在选择适当时间再提出要求。但是,不管怎样,你都要留住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据,例如考勤卡、工资单、上岗证、欠条,完成任务记录等。

如果你想跳槽,这是很好的机会,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当然,这需要走一定法律程序。一定要注意走程序之前,先收集能证明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类证据。不打无准备之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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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个人该怎么要求赔偿?

根据楼主的描述,需要二方面看待问题,因为和你同一批进单位的劳动者,他们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只有你一个人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光凭这一点,你没有任何理由找单位要求赔偿,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双向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适应任何企业。

请问楼主第一个问题:您在企业工作二年多时间了,难道单位没有替你代缴社会保险吗?至少单位替你缴纳了五险一金当中的‘’五险‘’。

‘’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只要您参加工作,单位就应当履行缴费义务。

‘’一金‘’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不是法律法规的,视企业经济效益而定。

请问楼主第二个问题:在该单位工作二年多时间,难道你身体上没有出现过毛病?住过医院吗?你至今还没有医保卡吗?

鉴于这二点,我认为楼主描述的问题是假的,哪有工作两年多对自己的养老、医保不关心的人很少。

如果确切地的说,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请按照劳动法,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是合理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适合你》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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