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国家机关实行 的原则_秘书机构的设置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0:29:40 人阅读
导读: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这里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随着宪法制度的演变、行政职能的消长而不断变化。早期的合法行政是绝对、消极和机械的公法原则。为适应时代变迁和行政职能变化的需要,合法行政原则不断得到新的解释。从历史发展看,我国的行政法制度尚处于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宪法规定实行依法治国,我国法律在规范行政活动方面的作用正在逐步增强。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第一,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第二,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第一,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第二,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精简。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宪法》第27条对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会有不同的答案。仅供参考:

秘书机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合理、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秘书活动的效果,如果秘书机构不遵循一定的原则来设置,编制不一、机构庞杂、层次繁多、关系不顺、职责不清、范围过宽,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作效率,影响服务质量,阻碍机构运转和效能的正常发挥。因此秘书机构设置必须遵循规范化、科学化的原则。

(一)规范化原则

规范化原则,或叫法制化原则,就是机构必须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设置、增删和调整,编制的审定也必须依照有关程序进行,不能搞主观随意性。目前在尚未有秘书机构设置规范的情况下,必须参照现有法律法规来设置机构。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据此,各级机关及单位团体的秘书机构必须遵循精简这一原则,这就要求人员要精干,要定员、定编,要裁减冗员,不滥设副职和虚职,同时要尽量简化层次,根据有关规定,一般分两层,最多不超过三层。因为层次过多,运转环节多,缺口也大,容易造成信息失真,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当然不能狭隘地理解精简原则,并非机构越少越好,凡独立单位都要设置必要的秘书机构,而必要的层次也是为了解决管理幅度过宽的问题,精简机构就是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控制在最合理、最必要的限度内,使秘书机构轻便灵活、高效运转。

鉴于目前秘书机构设置差异甚大,有关部门也可以考虑制定有关规范,逐步解决秘书机构名称、数目、规格、层次、人数的不统一,克服上下左右难以对口联系的弊端,使秘书机构的设置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二)科学化原则

秘书机构除了合法,还要合理,这就是遵循客观规律,设置尽可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机构,这便是它的科学化原则。设置要合理,必须做到:

1.组织结构要科学

秘书机构内部组织结构必须遵循机关管理的客观规律,设置合理的层次和部门,分管有关工作,不能随意增加层次、增设科室,要使其内部组织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完美的整体,能高效运转,很好地适应服务领导的需要。从现状看,秘书机构智囊系统比较薄弱,信息系统不够健全,协调系统不够完善,而事务性系统过分繁复,这些都需要调整到最佳的结构状态,以保证真正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

2.职责确定要科学

我国各级机关、各类部门工作性质不同,秘书部门在确定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时,应该和相应的领导机关相适应,根据机关特点来确定职责,如权力机关的贯彻落实工。

作,监督机关的检查督促工作,业务部门的综合工作,都应该确定工作的侧重点,同时确定职责,还要考虑到秘书机构因任务不定、职责不明,会造成忙闲不均,出现无人管或人人管的不协调局面,应对工作职责作科学的确定。

3.人员配备要科学

各类秘书机构在人员配备上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人员过多,或人手短缺,同样都会影响秘书工作效率。人员配备还要讲究“群体优化”,注意机构内人员之间知识的互补、心理的协调、才能的配合、性格的组合及年龄梯次的安排等。

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规定了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工作原则。   (1)精简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原则。国家机关只能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国家机关的设置应顺应现实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   (2)责任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责任制。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在贯彻和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重大决策时,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3)培训和考核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又通过了《公务员法》。《公务员法》分别对公务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及职务任免及升降与奖励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促进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升个人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本职工作的需要。   (4)密切联系群众原则。《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首先,要尊重人民群众。其次,要善于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再次,要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最后,要接受人民群众民监督。

①依法治国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②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实行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是主体;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③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严格依法办事。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