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纠纷_拆迁补偿纠纷不解决可以强拆吗?为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6:26:47 人阅读
导读: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过程,可以用“在刀刃上跳舞”来比喻。被拆迁人稍有不留神,就会伤到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哪些风险?被拆迁人签订时需要警惕...

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过程,可以用“在刀刃上跳舞”来比喻。被拆迁人稍有不留神,就会伤到自己,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哪些风险?被拆迁人签订时需要警惕哪些事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总结如下:

第一,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

很多被拆迁户咨询冠领律师时,总是会提出自己被逼迫与拆迁方钱了空白协议,或者领取部分拆迁款,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是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需要警惕的事情之一,不签协议或逼迫被拆迁户签订空白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很容易产生纠纷。

第二,虽然签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是签订协议的双方主体并不适格。

在多起非正规房屋征收项目中,诸多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协议甲方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直接与拆迁相应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与合同相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存在冲突。除了开发商作为合同甲方外,还有政府设置的临时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署的拆迁协议。

虽然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碍,但是一旦涉及诉讼,对于被告主体的选择,需要进行明确。当然,现实项目中,合同乙方,即被拆迁户也存在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比如房屋性质是公房,房屋产权人属于父辈,或者有其他权利人等等。因此,当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一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样存在协议效力与协议履行等法律障碍。

第三,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对于房屋的具体面积、门牌号等在协议中约定不清。

潜在的协议约定不明,容易造成协议双方,尤其是协议甲方在履行协议时相互扯皮。对于此种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也做了明文规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即便合同约定不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拆迁协议签订双方完全可以协议补充,无法协议补充时,应当依照合同相应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第四,被拆迁户签署的拆迁协议系拆迁人提供的格式协议,且格式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对被拆迁户不利。

这种情形是拆迁协议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因为拆迁协议往往都是拆迁人提前拟定好的书面格式范本,被拆迁人往往没有修改的任何权利和机会。因此,被拆迁人在草草签订协议后,往往会发现一些条款对自己不是很有利。

第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拆迁人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补偿款或及时安置拆迁安置房的义务。

此时,冠领律师建议被拆迁户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以防止出现诉讼时效过期,对方主体变更等维权困难的情形。另外,在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被拆迁人也要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的具体原因,以便找到突破口,将自己的损失降至最低。

由于篇幅有限,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不能全部一一列举,因具体案情不一,每个项目情况不同,造成了纠纷的根源、维权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谨慎,切不可马虎大意。(冠领、马)

目前,在征收拆迁中,能进行合法强拆的仅限于以下情形,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发后,当事人既不提出异议也不诉讼,同时拒不搬迁的情况下,拆迁方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的程序。这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去以上情形,其他的任何强拆行为都是违法的。对此,被拆迁人是可以进行诉讼救济的。

我们来看看合法强拆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催告阶段。

如果在期限内拆迁户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且没有搬家腾房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方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实践中,有些拆迁方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为一谈,把征收补偿决定发成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是违法的。拆迁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依法撤销。


第二步,申请强制执行阶段。

自催告函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规定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即使拆迁户没有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义务,拆迁方也不能擅自强拆。拆迁方应当向当地法院递交相应的材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步,法院审理阶段。

法院受理拆迁方强制执行申请后,会询问拆迁方和拆迁户双方的基本情况,调取相关证据来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

在明律师提示,在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0天内,法院需作出是否执行司法强拆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强制执行的,会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相关裁定送达申请的机关。


第四步,强制执行阶段。

法院作出执行司法强拆的裁定,执行裁定送达给被执行人(拆迁户)之日起15日后,被执行人(拆迁户)仍未按照裁定要求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便正式开始。


综述,如果房屋强拆没有经过以上步骤,那么强拆行为就是违法的。而对于征收拆迁纠纷的解决,在明律师提醒大家,首先一定要谨防拆迁方的非法强拆,尽可能的保住自己的房子,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快提起复议、诉讼救济程序,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好自己的补偿利益。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法律文件,也是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个案件。那么因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纠纷想要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的时候,一定要提起行政诉讼吗?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因为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的,涉及协议一方当事人是政府部门,另一方当事人是被征收人,这两者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因此,作为行政合同走行政诉讼的情况更为常见。而且实践中有很多拆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事项都是由村委会负责的。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话,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的。所以说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且村委会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那自然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除此之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政府如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征收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是可以对相应法规命令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而民事诉讼通常只能对协议的约定是否违反公共利益、是否无效进行审查,从这个角度来看,行政诉讼能够更好的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但是具体的情况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件都是行政诉讼,也有一些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情况主要是不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看作行政合同,而是民事协议。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具体案例情形包含以下两种: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的来说,目前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案件,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不服的情况主要以行政诉讼为主。但如果对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补偿协议提起的诉讼,通常认为不属于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会以民事诉讼提起诉讼。而且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与第三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也是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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