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隐私权包括哪些_学生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6:31:36 人阅读
导读: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通讯秘密权等。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

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通讯秘密权等。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学生就是公民,是一样的啊

看了这个问题,我有些疑惑。分数是不是学生的隐私?我个人认为分数不是学生的隐私!

公布学生分数是一种“透明化”的做法,可以让学生在比较中获取学习的动力和自信心。分数公布了,学习好的怕别的同学追赶上自己,他会更加努力学习,分数低的,感觉成绩不如别人,他会有压力,会发奋努力学习。分数公布了,学生会有学习的压力感,会更加自觉、积极、主动地学习,会给学生学习的动力,会营造一个浓郁的学习氛围。孩子也是有竞争意识的,也有积极向上的心里。我觉得公布学生分数,不会侵犯学生隐私。

“金榜题名”、“名落孙山”等一些成语,说明公布分数古已有之。现代社会就应该“透明”,要培养孩子的承受能力,承受自己该有的结果。否则,我们现在的孩子,只能承受好的结果,面对不好的结果就不能承受,那么当孩子走上社会,面对挫折,面对苦难的时候,他们如何承受呢?公布分数,也是对孩子承受心里,承受耐力的一种培养和考验!

人生处处是考场,但愿我们的孩子从小就能坚强,就有耐力,就能经得起考验。

1: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利;⑤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⑦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⑧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⑨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依法享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学生的隐私、通信等合法权利。4:在我国,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享有宪法赋予的管理国家等权力。作为国家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公民权利。所谓公民权利,指的是宪法和法律确认并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受国家保护,有物质保障。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最主要、最根本的绩利,所以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1.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和别人无关,关于自己的利益的事。

2.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是建设文明社会的重要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础。

学生成绩的确属于学生个人的隐私,分数作为一个人的私人信息收到法律的保护,从合法性上说是未经本人允许不应公开的,未经同意公开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学校向家长告知其子女的学生成绩。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主要是学校对学生隐私权的不重视。一些教师片面地认为,教师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而这种教育管理是以对学生的知情为前提的。如果不熟知自己教育的对象,不掌握学生的秘密,就无法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因此,相当部分教师不认为学生有隐私权甚至反对学生有隐私权。当前,一些中小学教师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私拆学生信件,侵犯个人通讯秘密权。一些中小学教师把偷看学生信件当成了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的一条重要渠道,因而对学生来信格外重视,常常不经学生本人同意就私自拆看。公开学生的隐私,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有的教师在教育管理学生时,不讲究方式方法,将自己合法了解和掌握的学生的隐私当众说出来,使学生因隐私公开而名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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