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渎职申请国家赔偿_渎职侵权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2:42:23 人阅读
导读:追责,哪怕是法官退休了,一追到底,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赔偿案件,也是普通的法院执行案件范畴。赔偿机关如果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确保法律...

追责,哪怕是法官退休了,一追到底,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赔偿案件,也是普通的法院执行案件范畴。赔偿机关如果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对赔偿机关的执行措施,可以冻结其款项,查封或者扣押机关车辆,予以罚款,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其不履行法律义务行为,请求督促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直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责任人拘留。

跑路本应该是债主放人一条生路,中国人都好面子,前辈们以敢拼名扬国外,多少前辈为还债跑到国外打工洗碗挣到钱马上回国还债,可如今什么专家,什么自私自利坐享其成民间借贷吸血鬼的出借方,学西方拿着诚信棒喊打喊杀,利息放得比西方的标准还高,还手拿诚信棒,喊打喊杀把欠债中国人的面子踩在脚下,并赶尽杀绝逼欠债人无处藏身,何谈还债?还有弱弱问一句有借有利是交易,银行许破产凭什么民间借贷保本护息?又是曝光又是悬赏难道欠钱人比杀人犯罪还重吗?记住因果轮回,今天别人欠你,你赶尽杀绝,但愿你自己子子孙孙都不要借款。否则今天的他们就是明天的你们。

民事赔偿可以 国家赔偿不可以 几个坏蛋干的坏事就应该让他们倾家荡产 和国家一毛钱关系没有 国家的钱是我们纳税人的 凭什么

渎职行为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的,被侵权的公民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的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必须的,国家赔偿的钱就是人民百姓的纳税钱!国家负责保管运用。司法机关造成的冤假错案应该追责知法犯法者不能由国家来承担!

按照公平原则,疑罪不应该赔偿,只有绝对无罪才赔偿才是公平原则!念斌案,国家赔偿119万给他,他反复申诉!念斌案,证据也有,而且也充分,但是,就因为警方取证手段违法,证据是真实的,到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就没有办法通过,主要有两点疑点,一是念斌在法庭上不承认,死不承认,二是警方取证手段违法,导致了在法律上念斌无法通过死刑复核,疑罪从无,主要是国家尽力避免错案冤案发生,哪怕在疑罪总数里是1%的实际冤案率,国家也会执行疑罪从无原则,这取决于国家伤害个体比个体伤害个体造成的社会影响还大,所以倾向于影响大的一边决策。但是,问题来了,疑罪的案件,被害人怎么办,难道这是公平吗,命已经丧黄泉,这更加不公平!我个人认为,还是发生命案,经过勘察决定是刑事案件的,警方破不了的,或者侦查起诉造成疑罪案件的,国家应该赔偿被害人,因为,公民生命权应当受法律及国家机器保护,也就是说,国家具有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当国家无法提供保护,无法提供保护指的是破不了案,造成疑罪案,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谁的责任,谁承担,不应该国家赔赏,国库的钱,和每个老百姓都有牵连,不能遇到事,都是国家给赔赏。该判刑的判刑,该退回的退回,惩罚,用这些钱安慰受害者。关键要找出来操作人,重判,重罚事关幕后操作人,给社会一个公道,打击有权有势,用权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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