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种做法其实不合理,因为很多单位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外,会设法签订一些补充协议,而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往往会放在补充协议中。
所以单位与职工签订合同应该按照国家人社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去商定其中的条款细则。尽量不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再附加一些额外条件,因为对于职工个人而言,在补充协议中所列条款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很难获得正常的劳动维权。
因此在求职时,要和单位把所有的相关事宜都放在那份正式的劳动合同中。
1、原有劳动合同不完善。
2、要增加新的内容。
3、原有合同文本没有地方填写约定的内容。
4、原有合同的内容要变更。
5、工作内容变化或者单位性质有变化的。
应该是这样的: “补充协议”,是合同双方在签署了合同后,觉得有些情况,属于原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要添加补充约定,或者针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事后双方都觉得不合适,有了新的共识,需要修改。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一方可以主动提出建议(而不能硬性要求对方服从自己的意愿),表达己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若经提出,对方不同意,或者觉得没必要再订立什么《补充协议》的,拒绝订立,也是正常的。你的原协议是怎么约定的?一般情况下我都写这么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你原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就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实实际操作上,“补充协议”的效力往往高于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