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两种方式。
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必须对财产如何分割予以明确,经民政部门备案生效。理论上没有相反约定,婚姻期间还贷部分及房价增值部分归夫妻双方共有,一方拿房一方拿钱。
二是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会判决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一般是按第一条理论上来判,如果一方有带小孩或出轨家暴等过错情节的一并考虑,酌情多分给无过错或带小孩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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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出钱方,如果有房贷款的话,还贷款的那一块按现房价平分
您好!
这种情况下的“安全感”,不能武断确定:有还是没有。
我们从两个立场上来分析一下:
把问题反过来说一下:什么情况下,会导致未登记姓名的实际出资人“没有安全感”?
可以理解为:说不清楚自己出过资、或者出的资就是赠与给了对方。那么,如果是这两种情况,可以说:没有什么安全感可言,如果未来发生变故,很可能“人财两空”。
但是:
如果证明自己出了资、而且不是无偿赠与的情况下,即便房产证上没有登记自己姓名,依然不会有什么损失——如果未来面临房产分割,可依据实际出资额比例,主张对房产的分割。
题主问道:怎么给“另一方足够的安全感”,说明登记方很理性——毕竟对方出资了,不能让对方吃亏。
有这种想法,个人认为题主还是很厚道和明理的——如果主动提出来,会让对方心理上的安全感更强烈。当然,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动作的。可以有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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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父母婚前全额出资,就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是对男方的赠与。
实务中,处理这类案件,还会产生争议。
第一种情况,产权证是婚后取得,那么可以视为是婚后取得的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产权证是婚前取得的,那么是否可以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呢?
这就得看父母出资的赠与,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了。
如有明确书面协议或其他证据证明是对双方的赠与,比如男方名下无购房资格,写在女方名下等等,那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其他证据,这个时候争议就更大。
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的会议纪要为例,第65条规定:“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人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更符合父母在婚前出资购房的初衷,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的。
当然,是否以结婚为目的,也是需要看证据的。
购房的时间离结婚越近,越容易得到法院认可。
购房的出资款占父母资产比例越大,越容易得到法院认定。
如果父母家富可敌国,购房时间又是在结婚前3-4年购买,那就给予女方较大的辩解空间。
因此,婚前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就要慎重,最好能留下书面证据。
婚前男方一人出资购房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但是加女方姓名视为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领证结婚,可以要求女方全额退还财物或者配合男方到房产部门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女方对房产没有任何权利。
当夫妻之间买房涉及到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这个时候房产的归属会出现一定的纠纷,不过这些一般在离婚的时候突显,一方父母出资首付,一般来说是视为是对其子女的赠与。在婚后按揭购房时,情形就不同,首先要明确按揭,是指不能或不愿意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者即商品房买受人向提供贷款的银行即按揭银行提出申请,由购房者将其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权益质押(经常被叫做抵押)于按揭银行,或将其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取得的商品房抵押于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将一定数额的借款贷给购房者并以购房者的名义将借款交由开发商用于支付房款的行为。不论期房还是现房,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物权法》第17条规定,该房屋应该是出首付款父母的子女个人所有,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这种按揭购房属于婚后购置,并且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实质上是夫妻双方以婚后共同财产来偿还该按揭所购房屋的债务,即夫妻共同房产,但是对于该类的房产离婚时分割的情况下,因考虑父母出资的情形,公平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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