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无效的几种情形_什么情形下投标无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1:49:27 人阅读
导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凡是违反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的,当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废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条均是对违反该规定的具体处罚,显然属于废标。 另外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表明凡未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也应作为废标处理。

废标与无效投标的区别: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标,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而无效投标则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委初审认定为无效,将失去参加被评审的资格,在该次投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针对的是某一投标供应商,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个体并非整个投标活动。 就是说废标是针对整个投标的全过程,而无效标是指单一的投标主体,不影响其他投标主体和整个整个投标过程的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取消重新投标资格。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各投标文件未最大程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时间又不允许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评委可以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自然多数票产生3名或3名以上投标人进行方案优化设计。评标委员会重新对优化设计方案评审后,确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只有在接收投标文件时拒收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封装的,一种是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除此以外评判无效投标的权利在评标委员会。所有招标人接收的标书都应开标并唱标,之后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是否有效。

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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