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的区别_“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2:10:47 人阅读
导读:1、小额借款合同可能是金融借款纠纷,也可能是民间借贷纠纷。2、区分小额借款合同的类型,主要看提供资金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还是其他民事主体。3、银行提供小...

  

1、小额借款合同可能是金融借款纠纷,也可能是民间借贷纠纷。  

2、区分小额借款合同的类型,主要看提供资金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还是其他民事主体。  

3、银行提供小额借款引起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小额借款引起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首先,民间借贷其实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于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而之所以有人认为民间借贷与借款合同有所区别,是因为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约定相对比较简单,例如一张借条,就一行字而已;一般金融机构的放贷合同都比较详细和规范,因而导致认为民间借贷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两回事。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因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不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但当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后,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3年。借款合同亦然。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二、什么是职业放贷?

指的是从事高息放贷,即民间俗称的“放高利贷”的个人,或是资金实力强但挂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名头,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




套路贷是从民间借贷延申出来的。

只不过,民间借贷是借贷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套路贷却是犯罪行为。

那么,为什么要说,套路贷是从民间借贷延申出来的。

这是因为,套路贷其实最一开始就是民间借贷,只不过“放贷人”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存在虚假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往往借款人是稀里糊涂的被蒙在鼓里。

二者的区别

第一,“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是在于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

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

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

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

套路贷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

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当然了,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不能仅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如讨债时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

但是,民间借贷中的暴力讨债的行为,如果构成故意伤害或者非法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认定为“套路贷”案件中的恶势力犯罪。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