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涉案房屋原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题主说了,该房屋系男方婚前全款购买,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涉案房屋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2、加名的法律意义。夫妻一方要求在另一方所有的房产证上加名的新闻屡见报端,这说明,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比较常见。那么,加名的意义何在呢?法海一粟认为,加名的目的,就是请求加名的一方,希望获得另一方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否则,加名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就是说,如果加名的结果,并不能使得请求加名的一方获得任何利益,那么,就不会有加名的意思表示。
3、加名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前述规定在法律上称之为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双方一旦对此进行了约定,就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加名的原因及结果来看,法海一粟认为,加名行为,就是以行为的方式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的行为,一旦加名行为成立即双方在房产登记部门进行加名登记完成之后,该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就是说,自此之后,该房屋即由原来的一人所有变成共同所有。请求加名的一方成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
4、离婚时,女方对于涉案房屋有权请求依法分割。这是因为,涉案房屋已经由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如此,女方作为共有权人,当然有权请求依法分割。
楼主提出来的这个问题,是牵涉到赠予行为是属于合法,还是不合法的行为,只要这种赠予行为能成立,就能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就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
在赠予行为责任的发生上,依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对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责任的人,就是属于未成年人,要行使赠予的权利,必须经得监护人的同意,在法律上才生效,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责任人,要行使赠予的权利,就是合法的,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保护。
结婚之前,在谈恋爱期间内,男朋友自愿赠送给你的消费资金,属于具有独立行为能力责任人无偿的自愿赠送行为,他就丧失了对这笔资金的拥有权。只要你愿意接受,对这笔资金你就拥有了绝对的消费权和处置权。能得到法律认可,就受到法律保护。
结婚以后,这笔资金也可以当做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属于你合法受赠得来的资金。现在感情不和,导致协商离婚的话,这本来就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法律上就不存在偿还的责任。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婚姻法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这个问题,就要看无论是在婚姻期间内,或者是婚前的赠予只是口头上的承诺,还是把房产的确权加上了对方的名字,才能给你答复的。
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的拥有者,对自己的财产拥有绝对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只要符合财产拥有者的愿望,就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任何人,这是合法的赠送行为,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是在婚前或者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对另一方只是口头承诺,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赠送给另一方。受赠人并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加名,或者是更名确权登记。口头赠予没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该房产的确权依然是属于原来主人的。
如果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用书面的形式,将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赠送给另一方。依法就可以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互相赠送行为。这是合法的赠送,哪怕在房产的确权上没有名字,也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如果是在婚姻期间内,一方用口头的形式承诺将自己的房产赠送给另一方,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更名确权登记,或者是在房产证上确权加上了对方的名字。依法也会把它看成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互相赠送行为,是合法的。
离婚时,房产更名确权的一方,对该房产就拥有了绝对的归属权,可以说整个房产是个人财产,跟原来房产主人没有半毛钱关系。在房产证上只是加名,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各占50%的分割权利。
婚后受赠的财产,如特别约定是只赠与一人的,属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与另一方无关。该房子是婚后男方赠与女方的,且注明只赠与女方一人,理所当然属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此时男方醒悟是不是有点太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