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_法律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20:44:47 人阅读
导读:就好像你叫你爸将你的手机以1000块卖出去,但是你爸卖出去的价钱是100块,那么用100块买你手机的那个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你爸与那个人之间的合同收法律保护。因此...

就好像你叫你爸将你的手机以1000块卖出去,但是你爸卖出去的价钱是100块,那么用100块买你手机的那个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你爸与那个人之间的合同收法律保护。因此你不能要回那个手机,就叫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优先购买权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上属于债权,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无因为出租人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但是你可以以优先购买权被损害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你的损失。

物权法第139条及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践中受让人未经登记,而权属人隐瞒经营权现状,未与受让人沟通,未保障受让人的权益将土地流转给善意第三人,未将经营权交付就办理登记。第三人依据流转协议和上述法律规定,取得了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但现实是纷繁复杂的,原由受让人在土地投资的建筑物、水电、鱼塘、畜水池等不动产设备设措,所种植养殖的林木、果菜、羊牛、鸡鹅鸭等动植物仍归受让人所有,第三人没有权利处置这些财物,第三人要接手是要和受让人协商的,如要求接手土地上的全部权益是要给受让人支付对价的。当然现实是复杂的,但和则两利,争即相互受损是必然的。原权属所有人、第三人、受让人人三方之间存在一个协商过程,是友好地协商,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等等,那就看三方协调的结果。当然只要第三人愿意,第三人可以作为新的发包人让受让人继续经营管理。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我国《物权法》中。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稳定性。无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而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人追认后,对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有一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正常途径,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而取得,那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物所有人不追认,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至于原物所有人的权利如何维护,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是:①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②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的合同;③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嗣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合同;④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后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追认而取得处分权,不然属于无效。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法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可见,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 联系:

善意取得正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其前提就是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二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2) 区别

①性质不同。无权处分制度属于债权法上的制度;而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制度。②保护对象不同。无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被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人,即财产的权利人的利益,主要是基于一种“静态的安全”;而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基于一种“动态的安全”。③构成要件不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法律效果上,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将转换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反,则归于无效。但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无效并不导致物权变更的效果,因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仍将取得无权处分人所处分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无权处分行为这一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对于两者的关系,可以从概念、内涵方面论述其联系;从性质、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四方面论述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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