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如何审查_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解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8:19:13 人阅读
导读:发生纠纷,就只有两个办法,一是协商,二是诉讼(包括仲裁)。如果协商,就要遵循”债务人是大爷的原则”,债权人尽可能地让步求妥协,将本金搞回来就要万幸之。如果是诉讼...

发生纠纷,就只有两个办法,一是协商,二是诉讼(包括仲裁)。如果协商,就要遵循”债务人是大爷的原则”,债权人尽可能地让步求妥协,将本金搞回来就要万幸之。如果是诉讼呢?就要将债务人当孙子办,一厘一毫都不让,反正最终是靠执行解决纠纷,让了白让。

题主讲的并不具体,是刑事立案还是民事立案?

刑事立案,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简单一点讲就是,(信用卡)恶意透支五万以上,经两次有效催收不归还的,可以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应当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种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地讲,有以下几种情形会被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中前述“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分以下八种情况: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会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民事立案,一般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立案:

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今社会民间借贷十分活跃,并与市场经济活动息息相关。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涌进法院,且层次和矛盾也不断加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

一是法官应依职权查明,判决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并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二是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强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力度。

三是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责令当事人双方签署保证书。

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一条款,一般将超过年化利率超过36%认定为高利贷。当然了,这只是民间意义上的认定,法律上并无对“高利贷”的认定,包括这个规定在内,也只是表明在法律上的“支持”与“不支持”而已。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有24%和36%这两条红线,利率在24%及以下的为法律绝对保护区;介于24%-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去,双方协商同意即可;36%及以上的为绝对无效区。通俗的说法就是,借贷利率在月息2分及以下的才需要还,超过这个利率,出借人打不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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