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风险方式可分为_什么是自留风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5:00:21 人阅读
导读:自留风险也称为风险自留或者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即指一个企业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损失。保险和风险自留是企业在发生损失后两种主要的筹资...

自留风险也称为风险自留或者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即指一个企业以其内部的资源来弥补损失。保险和风险自留是企业在发生损失后两种主要的筹资方式,都是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风险自留目前在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中较为盛行。风险自留是指项目风险保留在风险管理主体内部,通过采取内部控制措施等来化解风险或者对这些保留下来的项目风险不采取任何措施。风险自留与其他风险对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客观性质,即既不改变项目风险的发生概率,也不改变项目风险潜在损失的严重性。请采纳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敬请及时采纳,

企业在决定选择自留风险还是转移风险时,不需要考虑因素是:

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因为这个是不确定的,风险之所以被称为风险,就是因为它的发生时间,发生与否都是不确定的。

另外,企业在决定选择自留风险还是转移风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风险导致损失的程度;财务承受能力;损失的大小。

风险处理是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常用的方式有:避免、自留、预防、抑制和转嫁。

(一)避免

避免风险是指放弃某一计划或方案从而避免可能由此而来的损失后果。这是一种消极的处理技术。

采用避免风险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二是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

(二)自留

自留风险是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它包括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通常情况下,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对企业或单位不影响财务稳定时采用。

(三)预防

损失预防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目的。通常在损失频率高而损失强度低时采用。常用的方法有:工程物理法和人类行为法。事故产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工程物理法”就是损失预防措施侧重于风险单位的物质因素的一种方法,如防火结构设计、防盗装置等;而“人类行为法”是指损失预防侧重于人们行为教育的一种方法,如职业安全教育、消防教育等。

(四)抑制

损失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了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它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例如,安装自动喷淋系统和火灾报警器等。损失抑制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割离,这是指将风险单位割离成许多独立的小单位而达到缩小损失幅度的一种方法。损失抑制法通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五)转嫁

转嫁风险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常用方式有: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非保险转嫁包括出让转嫁和合同转嫁,前者主要用于投机风险中,如股票下跌时出让股票;后者主要是企业将具有风险的经营活动承包给对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对方承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建筑承保合同等

风险管理方式中的自留风险方式可以分为(B)。

A.技术自留和财务自留 B.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 C.主观自留和客观自留 D.个人自留和企业自留

在保险承保活动中,依据保险人是否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保险活动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其中,原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称之为共同保险;再保险业务则因分保方式不同可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因分保业务深度不同,可分为普通分保与转分保。



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也称直接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在接受投保人保险请求后,通过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转移的行为。



1

从风险分散、转移角度来看,原保险是风险责任的第一次转移,再保险则是风险责任的第二次转移。

2

从法律关系来看,原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有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原保险中的投保人与再保险人并无直接法律关系。



原保险中的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又称“共保”,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提供保险保障的方式。



再保险中的临时分保与转分保



临时分保,又称临分,与合同分保、预约分保共同组成了再保险业务的三大主要方式。



1

临时分保,即是指当原保险人有分保需求时,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转移自身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

2

合同分保,即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

3

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即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开展再保险合作,但对于某些特定的风险,在一定的限额内,原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分保,如果决定分保,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分保业务。



转分保,则是指再保险人在接受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自身风险和责任,继续通过分保方式,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分散转移部分自身风险责任。转分保实际上是在原分保合同的基础上,重新组织安排的再保险合同,是对再保险业务的又一次分保。





1、共保与再保的风险转移机制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都是保险机构为有效转移、分散自身风险而采取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二者虽然在功能机制上有所不同,但却能够通过“横向”与“纵向”的风险转移,最大限度为保险机构提供有效风险保障。



横线风险转移——共同保险





通过概念定义可知,共同保险的保险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即针对同一笔保险业务同时存在多位保险人主体。一旦保险标的发生损失,那么各保险人将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摊损失。



在共同保险机制下,原本由一位保险人独立承担的风险责任,因多位保险人共同参与承保,风险责任随即发生横向的分散与转移,有效减少着单位保险人独立承担的风险责任与理赔风险。



共同保险下的风险转移关系,其风险责任由“投保人”向“参与共同承保的各保险人”分散转移。



纵向风险转移——再保险





再保险,则是原保险人与相应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后,为转移、分散自身风险责任,重新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的保险行为。



新签订的分保合同,已经脱离原保险合同关系范畴,原保险人在新签订的分保合同关系中,角色也由保险人变为投保人,原本的风险转移机制与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即在原保险合同关系下,风险责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一位或数位)”转移;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下,风险责任则由原保险人(一位或数位)向再保险人转移。





从风险转移机制来看

共同保险下的风险责任转移是基于不同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建立的保险关系下的横向风险转移;再保险下的风险责任转移,则是基于原保险人(一位或数位)同时与原投保人、再保险人签订的不同保险合同关系下,纵向的风险转移。



从风险分散方式来看

共同保险下的横向风险转移与再保险下的纵向风险转移,二者互不冲突,反而能够相互补充,实现保险机构风险责任的两次转移。即共同保险下的各保险人,也可以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进一步分散自身风险责任。






2、工程保险中的共保与再保机制



工程保险,是我国财险领域一类特殊的保险,其自身由于建设工程具有的建设周期长、投资资金多、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存在较高业务风险。加之目前国内工程保险制度发展尚不成熟,也为保险机构开展工程保险业务带来很大风险。



从分散自身业务风险角度来看,在业务承保中采取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分散转移保险机构自身风险。





以港珠澳大桥建设为例,这座打破世界海上桥梁工程极限的大桥,造价1269亿,历时8年建成,建造过程中多项技术应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观上面临着很大的工程建设风险。



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参与了港珠澳大桥的共同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人民币278亿元,同时项目还确定了瑞士再保险公司、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作为联合首席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项目风险。



在整个港珠澳大桥施工过程中,项目累计保险赔付金额高达数亿元。这些赔偿损失,分别由6家国内保险公司与2家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共同分担,有效的实现了各保险人主体间的风险转移与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来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工程保证保险为例,各地在政策试点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险机构采用保险联合体(共同保险)的形式进行业务承保,其目的即为提高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证保险业务时的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险种的市场业务承保风险。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发展应用,令国内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中,日益面临着更加严峻的业务经营风险。而实践证明,保险机构通过运用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分散、转移相应责任风险,提高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因此,进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险中的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应成为未来我国工程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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