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管辖_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0:57:22 人阅读
导读: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4、符合诉讼条件,即有...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4、符合诉讼条件,即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有。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您好,即使约定了管辖(一般约定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劳动者仍可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起诉。不过此时,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仲裁机关及法院会要求劳动者提出一定证据,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在该地。不过,此种证据也并需要达到一般民事证据的证明力,只需要从表面上来看,劳动合同履行地可能在该仲裁委或法院所在地即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在文章中明确倾向性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1、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

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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