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为什么不能是单位_为什么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9:14:57 人阅读
导读:因为单位不是贷款诈骗罪的一般主体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因为单位不是贷款诈骗罪的一般主体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贷款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三)骗取信用证的;(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您好,首先,单位犯罪的认定范围比较狭窄。其次,90年代末骗贷和非法集资盛行,考虑到银行或金融机构一旦资金链断裂所牵涉范围过于广泛,所以为了打击这一类犯罪,在本罪中没有考虑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形。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对于单位作为借款人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且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司法中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为此,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就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因为单位不是贷款诈骗罪的一般主体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人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贷款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动机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虽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

  刑法第二百条中特意排除了第193条,应该理解为单位不是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贷款诈骗很多时候是个人利用单位的名义进行的,骗取大笔贷款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193条并非形同虚设。为何单位不构成此罪呢?可能是立法时考虑到单位采用虚假手段,骗取贷款的情况很多,但只要用于集体,以民事处理比较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什么是骗取贷款罪?

利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标准?

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损失20万或骗取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贷款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都是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那么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不具有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是骗贷人通过贿赂、人际关系等与银行贷款审核人员合伙编造贷款理由和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审核人不存在被期骗的情况,其行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骗贷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其构成犯罪标准和骗取贷款罪一样。

四、下列骗取贷款行为无罪

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是给银行造成损失达20万或骗取100万以上,因此,未达上述数额的构不成犯罪。因此,涉嫌此罪的人唯一的出路就是还款,对银行的损失达不到20万,当然就构不成犯罪了。

我长期担任公安局公职律师,以上分析是我多年的职业经验,仅供参考。若有兴趣,可以加关注,我将为你带来更多刑事和生活法律知识,帮助你解决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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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从我接触到的例子看,绝大部分情况下,员工都是有责任的。

1、金融诈骗罪的类型很多的

有合伙骗取银行贷款的,有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的,还有信用卡、证券、信用证诈骗的等。另外还有一个在量刑上不叫金融诈骗罪,而是叫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这是最近2年最流行的金融犯罪了。

2、P2P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我有一位同事,他儿子2017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P2P公司工作,这家企业当时大概有20多个员工,公司一方面在网上做了一个小的P2P平台,另一方面也在线下大力吸收存款,我这位同事的儿子算是业务员,公司给他们一个月底薪4000,然后是拉来投资的10%提成,他在那家公司干了大概10个多月,前后除了基本工资之外,大概还领了差不多10万块的提成,后来就离职了,之后辗转又干了几份工作,但是今年刚过了春节,突然一天,毫无征兆的,家里人就收到了西城分局的拘留通知书,说他儿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在看守所了。我的这位同事收到通知书的时候,当时整个人就懵了,情绪失控,拒绝接受拘留通知书。后来在我们的劝说之下,找了律师,在看守所见到了自己的儿子,经过询问之后,才知道了细节,原来那家公司后来倒了,老板携款跑了,结果有投资人报警,给抓回来了,然后根据当时的记录,把前前后后所有任职过的员工都给抓起来了。这种事情,如果员工推说不知情,是很难站住脚的,实际上,10%的提成啊,不要说是大学生了,就是普通人,也是能够判断出来里面的问题的,这孩子之所以离职,也是觉得这事情不靠谱,但最后还是东窗事发了。

那么事情最后是怎么解决的呢?按照律师的说法,凡是金额大于30万的都有问题,然后家里往回退赔,就是说你当时拿了多少钱,现在全部退回来,当然有的情节严重的还要罚款。我的这位同事的孩子属于情节较轻的,最后退了10w块,不过还是被判了拘役。可以说悔之晚矣,刚刚毕业的大学生,风华正茂,却有了这么不光彩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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