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什么情况下可以拘留欠款人_公安机关对欠债人可以刑事拘留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4:07:59 人阅读
导读: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钟延成律师:关于法院执行过程中,无财产法院可能会采取的司法拘留措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厘清:1、法律依据:关于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拘留措...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关于法院执行过程中,无财产法院可能会采取的司法拘留措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厘清:

1、法律依据:关于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拘留措施的采取,所依据的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这就意味着,只要存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法院就能采取该对应的处罚措施。

2、司法实践。但是司法实践当中是不是只要不履行就会采取相关的拘留措施。主要看被执行人是否全部未履行或者拒不履行全部法律文书、是否拒绝申报财产或者隐匿财产、是否存有转移资产的行为、是否存有阻碍司法执行行为、司法拒绝配合法院的传唤等等行为,有上述行为的,法院一般才会采取相关的司法处罚措施。

3、司法拘留和拒执罪。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拘留期限在15天以内。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处罚属于刑事处罚,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

4、综上所述,如确实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相关被执行人需要谨慎对待,切记不要有隐匿或者转移资产的行为,否则可能会面临司法拘留甚至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

王某,私营业主。近日,因担保合同纠纷,成为一宗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经法院判决王某需支付债权人100万元款项。案件正在进行阶段,王某的个人账户被查封,账户上的50多万也被法院冻结,划扣给债权人。因为资金短缺,王某企业经营困难,履行还款的能力更差了。为了能尽快还清债务,缓解企业运营压力,王某决定出国跟一家外企谈判,拟定长期合作。

王某接连出境数次,被债权人知晓,债权人以出国旅游高消费为由向法院报告,申请强制执行。其实王某多次出镜是为了考察业务,进行商业洽谈,加快合作进度,他出国的钱也是四处找亲朋好友借来的。执行法官组织调解,让王某尽快还钱,否则将会被列为失信人。王某知道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就进了老赖“黑名单”,就将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不能乘坐飞机出国,合作项目也将泡汤。王某很苦恼,他很想知道:什么情况下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的期限是多久?

案例剖析

根据2017年5月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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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了当地回答会有些不尽人意:公安机关对民间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不能拘留欠债人,债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诉求公权力的支持。

(或 对于欠工资、欠报酬的,权利人<劳动者、工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控告/诉告)

但对:
一、“恶意欠薪”达需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二、对于欠债人已成“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当事债权人依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由执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对“欠债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立案的,
公安机关可对以上两种情况的“欠债人”进行刑事拘留。


以上两种是“能够对‘欠债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情形,具体地说有些复杂,大家可以看一下下边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欠债人“恶意欠薪”的

债权人可试图寻求追究欠债人“恶意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求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欠债人立案侦查,这样可以对欠债人进行“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处于修订征集阶段,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恶意欠薪”尚未达到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如进行行政治安管理拘留等>规定;

笔者积极主张:将“恶意欠薪尚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中予以增加处治安管理拘留等 处罚条款”,以增加——打击“恶意欠薪”的法律力度!)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比如:江苏省的具体标准是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欠债人已成为“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欠债人”具有: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债权人可依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控告或者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由公安机关对“欠债人”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公安机关可对欠债人进行“刑事拘留”。




执行局的拘留,是司法拘留。

拘留的范围挺广的,对人、证据、场所、判决裁定、执行等产生危害的,都可以拘留。比如,看你这题目是在追债,那么,判决后执行区间,若是和解执行方式,没有按和解条款履行还款,就可以司法拘留,一年可以拘留2次。

拒执罪,是刑事罪名。一般,民事诉讼判决,被告输了人,他的行为是违法,违法的高等级,是犯罪,犯罪是刑事范围。既然程度上,从违法到犯罪,那么就需要审判、判决、定罪、量刑的过程,通过这样的程序,保障公平正义。你钱没有追到,觉得委屈了,就要定人家的罪,其心可以理解,然而,公平不会突然降临啊,得走程序。否则,和犹太人直接被抓到集中营,没啥两样了。所以,拒执罪,执行局可以提供材料,然后去侦查,审判。执行局在未判决前,不能定以“拒执罪”

法释,最高法的1998年的那版已经废止,现在是2015版,各地都有自己的细则跟进,很详细。主要区别是时间点,1998版是在执行通知发出后有拒执行为,才能算,2015版的这条删了,原因很简单,不能因为司法内部的运作效率影响权利人,再者,人家不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晚了,也不能成为犯罪者的借口。随后,最高法用指导案例,明确从判决生效日起算,在生效后有拒执行为的,纳入拒执罪。犯罪主体,从被执行人,改为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涵盖面增加了。2015的修订,主要是为了化解执行难,增加了打击力度和威慑力度,增加犯罪成本。因此,拒绝执行的对象,是生效的判决,而不是抗拒执行局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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