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约定违反惩罚_爱情约定违规了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4:18:51 人阅读
导读:1.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如果一份忠诚协议,从签订过程和约定内容来看,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

1.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如果一份忠诚协议,从签订过程和约定内容来看,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

2.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

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3.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

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为何会有如此多的“忠诚协议”出现,长期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认为,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处于转型加速期,给婚姻家庭以及两性关系带来了更多碰撞,“婚外情”“包二奶”之类的事情频频发生,很多人对婚姻和爱情存有危机感,认为仅靠道德和舆论监督,不能够解决人们对情感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已经习惯以签“合同”的方式来约定某些事情。以签订“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感情,即是自然延伸出给双方婚姻和情感多一层保护的手段。

现阶段,法院在处理“夫妻忠诚协议”这一问题时,是否认定为有效,各地区还存在差异,不过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然而,鉴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因此广大夫妻朋友,谨慎对待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保持谨慎和保守的态度,既不能对夫妻忠诚协议有过高的期待,同时也要保障忠诚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性。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明白,为什么要惩罚呢!! 想想,为什么会违反约定呢?真的是ta一个人的错吗?

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因为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出借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所在; 而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 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违约金条款无效,借款合同将无法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也有失公平。况且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做出限制,既然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违约因此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不理ta,不再像以前关心ta,对ta如同知己,酱紫ta会感到桑心,感到被遗弃,故而反省自己,努力与你再和好。

口头,以及字面上的约定,是靠不住的。

因为今后会发生什么事,谁都说不准。现今社会,交通事故、疾病,这两大问题十分普遍。谁知道今后哪一方会出问题? 男方或女方自己出事 男方(女方)家人出事故 男方(女方)要治病,欠下不少费用 所以, 约定...这个真的靠不住。不要想用约定来规范今后的人生!

依我之见:这要看双方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合同,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扶贫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予合同,其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就只能是赠予方单方面的,这种约定单方违约责任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在最初颁布时并无扶贫公益方面的上述规定,但随着扶贫丶公益事业的发展,绝大多数慈善个人和公司出于支持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的社会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一诺千金丶大施援手,对这些贫困地区的社会和教育走出贫困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出现了个别人借慈善之名,比如在“汶川5.12地震”慕捐,对西部捐建“希望小学”的扶贫公益事业的义举中,有极个别人,个别企业一旦扬名后背弃自己的无偿赠予的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上述情形,《合同法》在修改时增加了扶贫公益事业的赠予合同,以及公证的赠予合同一旦成立,其合法义务是单方的丶违约主体也是单方的丶一经成立该赠予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经修改的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丶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扶贫丶公益性质的赠予合同,以及经公证的赠予合同就立即生效,此类合同就依法确定了单方的违约责任义务。而此类赠予合同有如下特点:

A,双方合意,赠予人自愿单方无偿将某标的物赠予某人或组织,受赠人愿意单方无偿接受赠予;B,合同义务单方,即这种赠予合同确定的义务是单方的,如赠予人必须单方履行赠予义务;C,诺成性合同,即双方旦达到合意(无论书面,还是口头合同一旦成立)该合同就立即生效其赠予人就依法必须单方履行赠予的义务;d,赠予人如违约不履行“单方义务”的话,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约并向人民法院“单方起诉赠予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惩罚因人而异,热恋中的情侣一搬都比较有情趣,打情骂俏的,时间长了在一起像是结婚后的的情侣惩罚一般都比较实际一点,比如罚款就像是旅游基金,在银行办理一个两个人的账户,谁做了错事就往里面存钱,钱多了就可以一起出去旅游,诸如此类的,如果都分开了惩罚就变得有点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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